郴政办发〔2016〕2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省级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级下放的47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的46项予以承接,其中委托下放28项,直接下放18项。另有1项“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湘江干流利用规划前提下的跨江线缆、涉水码头)审批”因我市不在其实施范围,无需承接。
省级委托下放的28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均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受上级委托事项”,其中,将省级委托下放的“省立项(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他管理事项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调整为2项,分别由市住建局和市城乡规划局承接。18项省级直接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市级保留事项”(含行政许可7项,其中并入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4项,单列3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另外,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下放的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湘林策〔2016〕1号)要求,“运输、携带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分别由市本级和县市区承接。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承接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承接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梳理各项权限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申请对象、所需材料和要求、办事流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承接权限事项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图,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编办等相关单位适时对承接落实工作进行督查。对应接不接、承接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管理工作脱节断档的单位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市本级承接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7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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