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构]
郴州市科技局办公室是郴州市科技局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外以郴州市科技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办公地址:郴州市苏仙南路22号
办公电话:0735-2884966
[复议职责]
郴州市科技局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郴州市科技局办公室申请复议:
(一)对市科技局或者市科技局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二)对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办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详情见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及要求)
(二)市科技局办公室,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科技局办公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科技局办公室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市科技局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五)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科技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六)市科技局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请市科技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议监督]
市科技局办公室接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来电、来信、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督电话:0735-2888334;通信地址:郴州市苏仙南路22号;邮政编码:4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