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郴州市科技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
5、《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条)
7、《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8、《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
9、《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
1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11、《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1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五条)
1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2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10.01 1996.10.01 2002.06.09 |
行政法规 |
4 5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
国务院 国务院 |
1999.05.23 2007.4.1 |
地方性法规 |
6 7 8 9 10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
1998.03.01 2000.05.27 2005.07.30 2004.06.01 1999.01.01 |
部门规章 |
11 12 13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
科技部 科委和保密局 科技部 |
2000.05.24 1995.01.06 1999.12.06 |
政府规章 |
14 15 16 |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
2000.02.27 2001.12.26 2004.06.2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1项)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
2、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
(2)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和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印章
(2)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
(3)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4)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
(5)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
(6)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7)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6、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7、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8、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关闭
法律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6)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2)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
没收所得、罚款、撤销机构、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行政确认(共7项)
1、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六条
(2)《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2、技术交易当事人技术合同的认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
3、技术交易当事人技术交易收入的税收优惠核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
4、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重点转化项目指南的定期发布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六条
5、科技咨询机构登记及等级确认
法律依据:
《湖南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6、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7、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核准
法律依据: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17项)
1、对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进行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条
2、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限期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一条
3、对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
4、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
5、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
6、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
7、以咨询活动中咨询专家存在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8、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9、社会力量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0、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11、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的,限期归还
法律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
12、对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法律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
13、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法律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14、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法律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15、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
16、民营科技企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17、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六条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第七条
1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