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专项资金(含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绩效评价
————郴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部门(单位)情况
1、单位职能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当好市委、政府扶贫开发的参谋助手;研究并拟定全市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发展战略,报经市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贫困村、组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扶贫攻坚计划;制定和建立贫困村、组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终考核兑现工作;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定年度扶贫资金计划,拟定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管好扶贫项目,抓好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审批和实施,保证工程项目发挥效益;动员组织市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参与扶贫,协调好上级机关挂钩扶贫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工作;积极完成省、市扶贫部门所需的各项统计报表、资料、总结材料、典型材料、项目材料等有关材料;督促做好各县市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加强上下联系;认真做好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贫困村、组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组织开展扶贫理论、扶贫政策和扶贫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做好扶贫宣传、信息和经验交流等工作;联系市民政、民宗、残联、劳动、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工作;承办市委、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情况
本单位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主任室、副主任室、项目科、培训科、综合科、财务科。未设二级机构,无下属预算单位。
3、人员情况
本单位在职人员为8人,退休人员1人。编制7名。应扶贫工作需要另临聘人员3人。
二、项目绩效评价
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树立以绩效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理念,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完成2016年财政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达到年初绩效目标。为全市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实现质的飞跃,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保障民生工程的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产业扶贫成效显著
坚持“四跟四走”产业精准扶贫思路,将产业扶贫作为实现贫困户可持续增收的长效手段,探索“面对市场找产业,选准产业找能人,找好能人帮穷人,能人穷人共发展”扶贫模式,形成“我脱贫、你发展”的扶贫共赢理念,创造产业扶贫“郴州特色”。全市采取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和就业帮扶等方式,联接带动贫困户20多万人,变“输血式”为“造血式”,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实效,加快贫困户增收脱贫步伐,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来势喜人。郴州产业扶贫得到国家和省里的充分肯定,2016年5月份和9月份,全省产业扶贫现场会和全国产业扶贫观摩现场会分别在我市召开。
2.小额信贷强劲助推
充分利用扶贫小额信贷特惠金融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动,合理运用自主贷款和分贷统还两种模式,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撬动银行资金,惠及千家万户。既解决贫困户生产所需资金不足、资金紧缺的问题,又实现贫困户提高收益、增收脱贫的目的。截止11月底,全市扶贫小额贷款累计发放12.3亿元,覆盖2.7万贫困户,10万多贫困人口,小额信贷总量在全省各市州排第2。其中永兴县、宜章县年度贷款增量在全省各县市区排名第2和第3。
3、培训就业合力推进
对贫困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重要内容,是扶贫到扶智、扶技的重要转变。我市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扶贫,强力推进“雨露计划”培训。创新机制,调整政策,提高标准,优化服务,确保贫困劳动力学得起、学得好职业技能,努力实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据统计,全市今年累计培训贫困劳动力4756人,其中贫困家庭“两后生”培训829人,贫困劳动力短期培训3927人,带动近2万人稳定脱贫,较好地探索出职业教育扶贫的新路子。郴州职业教育脱贫得到省委领导认可。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许又声在省委《要情汇报》内参作出重要批示:“郴州市开展职业教育扶贫的做法很好,请信息处配合省扶贫办认真总结,予以推广。”
4、光伏扶贫试点成功
认真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16〕621号、湖南省发改委湘发改〔2016〕542号文件精神,精心部署,扎实推进“百村千户”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拟完成全市498个省定贫困村村级光伏发电建站任务,每村装机为60千瓦,可实现年收入6万元以上。其中493个贫困村的资金来源:(1)省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每村10万元,(2)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长期贷款每村30万元(省贴息10年);(3)驻村工作队兜底支持5-8万元;省直单位驻村的5个示范村由省统筹安排每村全部的建设资金。桂东、汝城非贫困村的2000户户用光伏电站试点,也由多方投资,贫困户每户只需负担1000元,即可实现年收入3000元以上。9月18日全省第一个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在桂东县沤江镇青竹村成功并网发电,至11月底已建成42个村级电站,其他均可在12月底完工。
5、易地扶贫搬迁稳步推进
根据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情况、无房户和D级危房户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58729人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2016年将完成13820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稳步解决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6、精准脱贫实效明显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精准扶贫工作稳步推进,脱贫成效十分显著。在7月28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2015年度脱贫人口认定核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文件中,全面反映全省各市州、各县市区脱贫攻坚水平和脱贫成效,共有7项考核指标。而我市每项指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两位数。其中:落实帮扶责任人95.32%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1.8%;脱贫户得到帮扶91.46%,高出19.69%,脱贫户签字确认91.76%,高出19.19%;脱贫公示88.28%,高出17.8%,脱贫知晓率94.93%,高出14.57%;人均纯收入达标65.45%,高出12.14%,脱贫户电话有效率84.48%,高出13.23%,事实说明我市2015年度的脱贫攻坚工作水平和脱贫成效明显,位居全省14个市州前列,而2016年度我们进一步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坚持标准、落实措施、严守程序、公示公开、群众满意,避免出现数字脱贫和假脱贫现象。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1、绩效评价目的
围绕年初订立为全市贫困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实现质的飞跃,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保障民生工程的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绩效评价原则
⑴科学规范原则;⑵公正公开原则;⑶分级分类原则;⑷绩效相关原则。
四、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1、资金预算情况
2016年年初预算数152.58万元。基本支出82.5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70.0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项目支出其中:
①罗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小组工作经费40万元,主要用于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会议支出;
②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等30万元,主要用于罗宵山片区扶贫攻坚专项工作办公经费。
2、资金到位情况:
(1)年初资金结转
年初结转209.42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年初结转和结余133.35万元(包含基本支出0.17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133.18万元,其中: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费0.49万元,罗宵山片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经费132.69万元。非财政拨款结转76.07万元(其他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省级项目管理费76.07万元)。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年初结转明细表
单位:万元
文号 |
摘要 |
金额 |
湘财农指(2014)138号、 郴财农指(2014)134号 |
2014年培训费 |
50.00 |
湘财农指(2014)138号、 郴财农指(2014)134号 |
2014年工作 经费 |
5.00 |
湘财农指(2014)187号、 郴财农指(2014)135号 |
2014年项目 管理费 |
21.00 |
湘财农指(2013)210号、 郴财农指(2013)191号 |
2013年项目 管理费 |
0.07 |
合计 |
|
76.07 |
(2)本年收入情况
2016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55.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0.83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75.00万元(上级转移支付省级项目管理费)。
其中市级项目资金:
①罗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小组工作经费40万元,主要用于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会议支出;
②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等30万元,主要用于罗宵山片区扶贫攻坚专项工作办公经费。
2016年度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75.00万元,均为项目管理费。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
单位:万元
文号 |
摘要 |
余额 |
湘财农指〔2015〕216号、 郴财农指〔2015〕154 号 |
2015年项目 管理费 |
28.00 |
湘财预〔2016〕89号、 郴财预〔2016〕24 号 |
2016年项目 管理费 |
10.00 |
湘财预〔2016〕57号、 郴财预〔2016〕26号 |
2016年项目 管理费 |
24.00 |
湘财预〔2016〕81号、 郴财预〔2016〕29 号 |
2016年项目 管理费 |
13.00 |
合计 |
|
75.00 |
(3)本年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支出合计282.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29万元;项目支出175.15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其中:项目支出40.32万元:罗宵山片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经费40.32万元,主要用于罗宵山片区扶贫攻坚专项工作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工作经费。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等0万元。
转移支付资金134.8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省级专项资金重新分配76.00万元用于农村基础设备建设,支出项目管理费58.83万元(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租车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等)。
(4)年末结转情况
年末结转和结余182.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166.57万元(基本支出结转3.71万元;项目支出结转179.10万元:罗宵山片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经费0.17万元,扶贫项目开发及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等162.69万元),非财政拨款结转-其他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省级扶贫项目管理费16.24万元。
3、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按照规范程序提请申请、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财农【2011】41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资金管理。
附件:1、2016年度转移支付收入文件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郴财预〔2016〕24 号
郴州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6年财政扶贫管理费的通知
市扶贫办: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费的通知》(湘财预〔2016〕8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1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功能科目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度政府收支分类收入功能科目“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规划编制、项目筛选、检查验收、评估论证、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档案管理、贫困检测、资料印刷、项目培训费等。请你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要求,合理有效安排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郴州市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费分配表
郴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4日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印发
附件
2016年财政扶贫管理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本级及所辖区 |
21305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支付方式 |
小计 |
10 |
|
市扶贫办 |
10 |
集中支付 |
郴财预〔2016〕26号
郴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市扶贫办: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湘财预〔2016〕5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24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功能科目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度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规划编制、项目筛选、检查验收、评估论证、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档案管理、贫困检测、资料印刷、项目培训费等。请你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要求,合理有效安排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郴州市2016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分配表
郴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4日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印发
附件
2016年第一批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本级及所辖区 |
金额 |
支付方式 |
小计 |
37 |
|
市扶贫办 |
24 |
集中支付 |
北湖区 |
6 |
年终结算 |
苏仙区 |
7 |
郴财预〔2016〕29 号
郴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
市扶贫办: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通知》(湘财预〔2016〕8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13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功能科目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度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1100203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经济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规划编制、项目筛选、检查验收、评估论证、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档案管理、贫困检测、资料印刷、项目培训费等。请你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要求,合理有效安排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郴州市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分配表
郴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4日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2016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本级及所辖区 |
金额 |
2130502 |
支付方式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
小计 |
20 |
|
|
市扶贫办 |
13 |
|
集中支付 |
北湖区 |
3 |
|
年终结算 |
苏仙区 |
4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1]
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12〕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委 湖南省扶贫办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管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财政贯彻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纲要精神,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市(州)、县(市、区)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村。重点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高寒山区。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结合政策性因素、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进行分配。
因素法是依据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要素数据,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按测算结果安排资金。资金分配的要素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委省政府年度重大决策等。
竞争立项是依据设立项目目标,事前公开扶贫项目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在备选项目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据实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确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测算扶贫对象需求安排资金;据效分配是依据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及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安排资金。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和投向。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柑桔、茶叶、油茶、楠竹、中药材、肉牛(羊)、生猪、奶业、高山蔬菜和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支持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水电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成员实施雨露计划、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提高贫困地区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对财政、扶贫系统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和科技带头人等开展扶贫工作培训给予补助。
(五)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六)围绕扶贫开发统计和监测,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客观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而发生的费用。
(七)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项目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按照2%的比例在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和分配项目管理费。各部门、市(州)、县(市、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工作需要和补助地方的财政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参考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绩效考评、报账进度、管理工作等分配各地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比例不低于90%。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安排适量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省级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市(州)、县(市、区)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资金额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依程序审定的扶贫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
各市(州)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所辖县(市、区),同时将资金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督促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尽快组织项目实施。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补助额度的2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验收合格以后,按报账制要求报账结算。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拟定扶贫发展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扶贫、发改、民委、民政、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扶贫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批复、公告公示、组织实施、验收报账、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改、民委、民政、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省扶贫、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残联等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县级,由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上报省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在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级以前,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扶贫资金使用的原则,筛选确定项目,分别报市、州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级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投资结构与投入地点、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与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市(州)、县(市、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的选择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各地确定的项目库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公告、公示,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省、市(州)、县(市、区)要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由实施主体在扶贫对象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和设立项目竣工牌等形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省直单位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体分离的,附承包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施工计划;
(四)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项目责任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五)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八)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的图片等。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验收审核同意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市(州)、试点县(市)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发改委、民委、民政、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验收,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中收取任何费用,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