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越来越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这对于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经研究,我局对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原则,并须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确因工作需要,要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须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是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具有本科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且工龄在三年以上,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党校、行政学院。
三是学习费用采取个人、单位共同投入的办法解决。机关工作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可申请资助20%的学费;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可申请资助30%的学费。资助经费在单位的培训经费中解决,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是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习,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五是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凡获得过学费资助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单位服务5年(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的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资助的学费。
六是申请在职学习学费资助,须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持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学籍登记表、学费支付单据等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办理。
七是对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而骗取学费资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