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统办[2007] 6号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内各科(室、队、中心):
为不断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拟定《郴州市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郴州市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一、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及流程
(一)检查准备
1、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确定拟被检查单位(分行业、专业抽查一部分统计报表起报单位和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的单位)。
3、制作检查通知文书(对象是局领导批准检查的单位名单)。
4、送达统计执法检查通知文书(由送达和接受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对被检单位来说,必须是提前三天收到统计执法检查通知文书)。
5、组织检查人员对已收到统计执法检查通知文书三天后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实施检查
1、出示国家统计局或省政府颁发的执法检查证件(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是二人及以上)
2、进行检查、询问和取证;检查、询问和取证结束后,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文书,包括写明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被检查基本情况、检查情况汇总表、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等。
3、文书复核,检查当事人双方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三)案卷送审
1、检查结束后,各执法检查组要将每个被检单位完整的调查笔录交法规机构,法规机构对其调查笔录审核后,依其具体事件提出适当裁量,提交“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定夺。法规机构对每一个被检查单位调查笔录和处理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备存。
2、检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法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备案处理。
——适用一般程序的,依法定程序办理。申请立案处理的案卷,移交统计执法领导小组审理。
二、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及流程
(一)案卷审核整理
1、案卷整理传阅(包括检查终结报告)。
2、进行集体审理并提出审理结论性意见。
3、制作审理记录文书。
4、审理结束,“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
——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备案处理。
——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定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案件立案
1、制作立案呈批文书(包括统计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呈批表)。
2、报主管领导审核。
3、报局长审批。
(三)权利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和送达的回证文书。
——拟处罚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制作权利告知文书
——拟罚款金额超过2 万元的,制作听证告知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书上签名)。
(四)、案件调查
拟处罚金额不超过2万元以及拟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但不要求听证的案件。
“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复审后,送还法规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拟处罚款金额超过2万元、要求听证的案件。
1、由法规机构受理并举行听证。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送还法规机构办理销案。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提交“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2、制作听证记录文书、提交听证报告。
(五)作出决定
拟处罚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案件
1、制作案件处理呈批文书,由政策法制机构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2、报主管领导审核。
3、报局长审批。
拟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案件
1、由“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局统计执法领导小组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提交局党组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2、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文书。
3、记录复核、签署意见、签名。
4、由政策法制机构依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有关呈批手续。
(六)执行决定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3、查询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逾期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取得缴纳罚款凭证。
(七)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诉讼
1、统计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统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知统计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统计部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部门发送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承担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并作出答复。
2、统计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统计部门依法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知统计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诉讼;当事人不服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统计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答辩。
(八)案件结(销)案
1、办理立案手续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制作结(销)案呈批文书。
2、报主管领导审核。
3、报局长审批。
4、统计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处理完毕。
最后,法规机构对每一个被检查单位调查笔录和处理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备存。坚持一案一档制。
主题词:统计执法 处理 流程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