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2013年10月28日)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全市农业生产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一)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用5年左右时间做好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做好林权办证的扫尾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相关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权确地到户后土地流转,流转收益及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等补贴归原承包农户所有。流转土地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可一并流转;不能流转的,应明确双方在水利工程维护、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既不愿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又不进行耕种任土地闲置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停发粮食直补等补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土地经营者所有。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农村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一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单位或乡村林场经营的村、组集体林地,其林权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发包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
(三)确保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要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破坏林地,禁止弃耕抛荒,法律法规以及中省规定的必要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土地除外。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四)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由流转双方自行商定,短期流转一年一定,中期流转3-5年一定,长期流转一个承包期一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五)完善土地流转定价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林地)质量、产出水平、承包期长短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价格信息,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
(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完善流转委托手续,承包农户委托村级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面积、价格及期限等。已委托流转但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要补办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完善。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按湖南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样式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及时补签;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补充完善。流转期限超过农户委托年限的,要及时变更或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双方可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办理流转合同鉴证手续。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七)鼓励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促进土地流转。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各农业经营主体同承包农户共同创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承包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按股分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按民主管理方式招租,可由本社的种养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也可由未入社的经营主体经营。
(八)鼓励以土地信托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各级人民政府可出资依法设立农村土地信托公司,承接农户流转的承包土地。农村土地信托公司通过产业引导、招商引资等方式吸引各农业经营主体承包农村土地,用以支付土地租金。
(九)鼓励以土地互换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之间依法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经营。土地互换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尽快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十)鼓励村(组)代理模式促进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率高的村组,可采取委托代理制,由承包农户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一个或几个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受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土地租金,并合理分配给承包农户。
(十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通过产业规划、土地流转服务、相关政策优惠等,吸引工商资本集中成片流转农村承包土地,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租赁、转包、互换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承包流出土地,实现农业和林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立由市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土地流转服务人员组成的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土地流转服务职责。市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主要开展辖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以及大宗和跨乡镇(或跨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评估、招投标、纠纷调解等服务。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信息收集发布、资质审查、资产评估、交易协商、公开招标、合同鉴证、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工作。村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人员主要负责信息搜集报送、矛盾纠纷调处、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
(十三)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郴州农经网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并及时升级强化。县市、乡镇和村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设立信息发布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促进土地流转。
(十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各县市区要依法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充实仲裁人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联动机制,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十五)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林权交易体系为基础,逐步建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市县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承担本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发布、交易招拍挂等职责。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快速发展。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局。县乡村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适当增加2014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工作以及对规模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奖补。奖补对象包括流入方、流出方、股份合作社、整体推进的村组、中介服务单位等,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经局、市林业局研究制订。各县市区要安排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土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经营。
(十八)加大项目扶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畜牧养殖小区建设、高标准良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财政支农的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要优先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凡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粮食奖补和农机补贴政策。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要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信贷的重点,积极为实力强、资信好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争取中省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市县两级要鼓励现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对“三权”抵押贷款和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鼓励开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解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
(二十)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平台和用工推介队伍,引导农户到城镇就业、居住。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办企业和务工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子女入学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二十一)加强督查考核。各级督查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综合绩效评估、为民办实事、农村农业工作综合目标管理等考核内容。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整体工作滞后的地方或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转载自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