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机关各单位人事(组织、政工)科: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 2007 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 2007 〕 3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07 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 35 周岁以下( 1972 年 1 月 1 日 至 1989 年 1 月 1 日 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报考市直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方与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招考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范围为任职 2 年以上的在职村支书、村主任。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的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 2005 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二、实施步骤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市、县(市、区)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市直招考单位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招考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全市的招考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和郴州人事信息网( www.czpb.gov.cn )等网站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 A 、 B 两类。
A 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 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实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2 、报名时间与报名方式:全市报名时间统一定于 2007 年 3 月 6 日 至 8 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具体实施。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 3 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每人需交纳考务费 100 元、数码照相费或自行扫描费 20 元。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城镇、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到市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 1:5 ,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四)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笔试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7 日 。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 A 类职位和 B 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 A 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 50% 的比例合成;报考 B 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 60% 、申论占 40% 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 120 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 150 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 2007 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市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为主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 2 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 1 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 5 分(计算截止时间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 )。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 1:3 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 1:2 的比例。达不到 1:2 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 60 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报考 B 类职位的考生,如招考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面试前组织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的命题与阅卷,一般应委托省、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进行。确需结合招考单位实际命题的,招考单位应提供 3 套以上试卷,交由市人事考试机构合成并制卷,并交由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阅卷。
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 30% 、面试成绩占 70% 的比例合成面试总成绩。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共 9 人组成,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原则上应占考官小组人数的多数,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市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面试试题,一般应委托省、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命制。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 60% ,面试成绩占 40% 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 50% 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 2005 〕 31 号)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 2001 〕 158 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 168cm ,女性身高不低于 158cm 。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 2005 〕 31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招考单位要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 2007 年 6 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十)有关事项
①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的招考,其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步骤均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直接组织实施。
②部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也可与此次公务员招考工作一并进行。
三、有关要求
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等限制。要严格按招考条件及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