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统发[2007]3号
郴州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内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郴州市统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郴州市统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
郴州市统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郴政办发〔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政府统计工作向依法统计、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为打好科学发展基础,构建开放繁荣和谐郴州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遵守“七个必须”,即: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统计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有机统一起来。
(三)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应严格遵守《纲要》的要求。
1、合法行政。统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统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袒,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统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重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统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并说明理由。
4、高效便民。统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统计部门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统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目标
(一)基本实现政事分开,理顺统计与市场、统计与社会的关系。市统计局与县(市、区)统计局之间,市统计局与市级各部门之间初步形成职能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郴州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要确保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五)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形成,行政监督效能得到明显提高。
(六)统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初步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有关社会矛盾。
三、切实转变统计职能,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进一步转变统计职能。市、县统计部门要依法全面地履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完善职能、职责、简化行政许可的内部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建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进政事分开。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加强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解的能力。
四、改革统计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统计部门内部实行统计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统计部门执法活动中,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为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收取费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允许公众查阅。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统计执法由统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统计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统计执法权。要根据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统计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有效制度,要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郴州市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郴统字[2005]22号),考核评议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五、完善统计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向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统计部门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出庭应诉,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履行。
加强专门监督。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的层级监督。上级统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统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统计部门的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要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举办2—3次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人事、司法、行政学院等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的专门培训。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全市统计工作人员要通过学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搞好法律知识的学习,统计执法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20学时的行政学院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建立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增加依法行政在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各级统计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统计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按期参加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举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市、县统计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统计知识,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开辟专栏、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切实推进依法统计工作
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市、县统计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负责抓具体落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
抓好规划、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市、县统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有规划,有安排,将《纲要》的规定落到实处。
大力宣传《纲要》和《规划》。市、县统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和《规划》的理解,提高认识。
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部门报告本单位推行依法行政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部门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切实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建设。市、县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统计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为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统计法制工作队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纲要》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好参谋助手的职责。
主题词:统计 依法行政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