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统计法,就想起2012年我备考统计师中级职称时,市统计局法规科科长胡平金给我们上的那堂统计法培训课。他讲得十分得精彩而且风趣诙谐,大家时而笑声不断,这堂讲课让我们听得有滋有味,专注入神,现在想起来仍记忆犹新。以前一直觉得法律法规都是冷面示人,十分严肃,让人敬而远之,如果要学习这些法律条文,只有硬着头皮背诵下来也不会深刻领会个中由来和内涵。也许胡科长揣摩到大家的心思,如果照着书本讲课,说一下重点,讲一下提纲,那也一定是枯燥无味,大家为了应付考试而不得已听课罢了。
上课了,胡科长并不急于给我们讲统计法,而是轻松愉快地和我们说起了一些题外话,侃侃而谈一下国际国内形势,还不妨说两个冷笑话,大家听得意犹未尽,说着说着,话锋一转直入正题。他首先从统、计、法三个字字面意思上来破解什么是“统计法”。《辞海》中的“统”是形声字,字义事物彼此间的联系,总括、全部;“计”是会意字,含计算、测量仪器、主意、做计划和姓氏五种含义。“统计”一是指对和某一现象相关的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二是指总括的计算。有三种涵义: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最基本的涵义是记数、汇总。《说文解字》中,法即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廌”,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胡科长用一句最直观、最简单、最生动的话说,简而言之就是,统计+法=统计法,真是一语中的,掷地有声。他从法的历史渊源说起,然后说到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包含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这四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2009年修改《统计法》的重中之重。他从统计法的含义、特点、作用、基本原则、统计执法检查等一一进行阐述。同时,胡科长还剖析讲解了自己从事统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统计违法案例,也谈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统计执法的理念也在慢慢转变,强化执法服务意识,统计执法正从“强力执法”向“和谐执法”的转变。
他还引用了马寅初说过的一句话:“学者不能离开统计而研学,政治家不能离开统计而执政,事业家不能离开统计而执业。”无独有偶,最近我在看书时读到一篇文章,自认有趣,一印度裔教授在讲统计学的意义时,一本正经地对学生们说:“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用数据来说话。”虽有些夸张,却也不为过,从中可以窥见统计数据之作用的重要性。统计法的作用日益显现,统计的权威在社会日益树立,法定数据成为定论,统计数据得到多部门的认可,这也是作为统计最大的成就感。因此,我们必须从内心敬重法律,这是一种精神追求,更是一种信念坚持。作为统计人,我们要敢于“亮剑”,运用法律规范统计行为。
犹记这堂《统计法》培训课,让我时而体念,谨记心中,不因时光流逝而淡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