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推进城镇化发展和经济优化转型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以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引导市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服务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重点
1.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
4.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目标任务
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实现3.5%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即到2015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3500户,其中:2013年转型升级1300户、2014年1150户、2015年1050户。县市区任务分解:市城区1372户(北湖区942户、苏仙区430户)、资兴市260户、桂阳县410户、宜章县292户、永兴县312户、嘉禾县160户、临武县160户、汝城县224户、桂东县150户、安仁县160户。力争我市”个转企“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鼓励扶持措施
(一)简化转型办理程序
1.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一站式窗口,制定一站式服务指南,由工商部门牵头,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即办件”办理。办证过程中发生的工本费和确实不能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经费解决。
2.工商部门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可在同一个窗口一并办理注销、设立登记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其主体档案的持续性。
3.相关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等相关证照、证明办理转企手续:质监部门负责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卫生、食品药品、烟草专卖、消防、文化、环保、安监等其他相关前置审批部门都应为“个转企”尽量提供便利。
4.转型升级企业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的相关部门应予认可。
(二)税费减免
5.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土地用途基本不变的,可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当地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审核纳税人相关申报资料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相关部门凭《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免收交易手续费。
6.“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3年至2015年底(3年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8.对“个转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10.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底前(5年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11.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实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12.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2018年底前(5年内),依法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5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就业培训和社保扶持
13.由“个转企”的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就业和创业培训相关扶持政策向“个转企”企业倾斜。
14.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可实行5年过渡。过渡期内,由“个转企”单位自行选择,可按企业标准缴费,也可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费。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15.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财政扶持和奖励
16.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召开会议、业务培训、公务接待的年支出总额70%以上应当定点在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消费。违反规定消费的,各单位不得报销,国库不予支付。
17.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新增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财政奖励,奖励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18.整合就业、产业引导等资金对“个转企”的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扶持。新增“个转企”的企业按照3000元∕个的标准由财政予以奖励,即市里1000元∕个,县市区2000元∕个。
(五)金融支持
19.各金融机构凭《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对“个转企”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参照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对“个转企”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政府组织针对“个转企”企业的银企合作洽谈会、对接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转企”对增加就业、涵养税源、优化产业结构、稳定社会秩序,实现保总量、优结构、强支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各级党政一把手应高度重视“个转企”工作,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市政府成立郴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工商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民银行、郴州银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个转企”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
(二)强化协调联动。“个转企”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努力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市场主导”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应从领导、政策、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着力消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税费障碍、审批时限的前置障碍。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努力营造高效、便捷的“个转企”服务环境。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和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保“五险”管理范畴,与企业一视同仁。税务部门应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查账征收等方式,督促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减少征管漏洞,并按计划目标推进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转型后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税收级次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经信、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文广新等部门应切实抓好本行业个体工商户的摸底和“个转企”的宣传、发动、组织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辟专栏,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内相关媒体应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成功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强化考核调度。建立“个转企”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公开通报制度。从2013年9月份起,由市工商局定期调度,公布各县市区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全市“个转企”目标规划的全面落实。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转载自郴州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