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内各科(室、队、中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的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加强政府统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郴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郴政发[2001])7号)和依法行政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前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郴州市统计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郴州市统计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郴州市统计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统计局和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二、市、县(市、区)统计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政府统计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凡是以市统计局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备案,接受审查。内部工作制度和针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如批复等),以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无约束力的文件(如报告、请示等)不是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备案审查。
四、各县(市、区)统计局制订的或以县(市、区)统计局为主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依法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依据本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报市统计局备案。
凡以市统计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主办科(室、队、中心)拟稿、核稿后,送局办公室审核以前,要将文稿连同出台文件的说明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从合法性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审核,局领导不予签发。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印发后十日内,由主办科(室、队、中心)将正式文件连同出台文件的说明一式三份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统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六、市、县(市、区)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应当在发布前送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作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本级起草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通知起草科(室、队、中心)更正;
(二)各县(市、区)统计局上报备案的,由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提出意见,报市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发文通知更正,同时将更正意见抄送有关县(市、区)政府法制办。
八、各县(市、区)统计局接到市统计局更正意见后,应当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5日内报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查。对复查机关的复查决定,有关县(市、区)统计局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九、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拒不执行市统计局处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复查决定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十、规范性文件的拟稿人、核稿人和主办科(室、队、中心)的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
十一、各县(市、区)统计局可参照本制度,制定辖区内相应制度
十二、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