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内各科(室、队、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将《郴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郴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共3项)
(一)行政许可权
1、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2、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3、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实施机构:设计核算综合统计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肖玉忠、李诗军、李建平、朱忠雄)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肖玉忠、李诗军、李建平、朱忠雄)
审核把关机构:设计核算综合统计科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邓先军)
决定机关:郴州市统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报局领导决定;
(3)办理时限:《超出本部门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定时限8天;《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法定时限4天;《统计调查项目备案》为调查活动实施前。
(4)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办理时限:《超出本部门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定时限5天;《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法定时限2天;《统计调查项目备案》为调查活动实施前。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超出本部门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定时限2天;《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法定时限1天;《统计调查项目备案》为调查活动实施前;
(4)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共11项)
1、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2、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3、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4、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5、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6、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7、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公布统计资料的。
8、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9、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10、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11、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科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雷银菊、曾咪其)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雷银菊、曾咪其)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科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雷银菊)
决定机关:郴州市统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写出立案报告,经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
(2)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执法人员根据立案或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在实施统计调查前3日向被检查对象下达《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统计检查通知书内容:(1)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2)检查的具体内容。(3)检查的时间。(4)配合检查的要求。但统计行政机关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可以不用发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通知检查对象,直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2)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5)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制作拟作出统计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0)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并将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分管领导批准。
B、听证:
(1)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经营户作出罚款1000元(含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含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责任人签发;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一)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
实施机构:统计教育中心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邹曼玲、高瑞芳)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邹曼玲、高瑞芳)
审核把关机构:统计教育中心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邹曼玲)
决定机关:郴州市统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统计规章进行规范。
2、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条件、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送决定岗位领导批准决定。
3、决定岗位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