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
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22号
CZCR-2009-01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
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明确建设项目合并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延期缴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划、施工报建需缴纳的合并收费延至商品房预售环节分期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8号)执行。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新报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于2009年1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郴政办发〔2009〕8号文件执行。
(三)对省级产业园区生产性企业基本建设报建项目合并收费的减免,按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执行。对省级产业园区生产性企业的集体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及其相关非经营性生活配套设施的报建收费,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市及市以下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资金)一律免收。
(四)对落户产业园区外的市级生产性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指城市公共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污水处理、道路照明、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公园、游园、公共广场等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及其拆迁安置建设项目(指拆迁安置同等面积),其报建项目合并收费的减免,参照市政府《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执行。
(五)对列入当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非生产性项目(不含住房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按合并收费项目标准的20%征收。
(六)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参照郴政办发〔200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收费审批征收程序
(一)明确部门职责。财政、物价、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合并收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合并收费的征收、政策性减免审批;市物价局负责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管;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报建面积和应缴合并收费金额的审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批准土地用途的认定;市房产局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的把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窗口的管理、合并收费非政策性减免报请市长办公例会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相关事项。
(二)规范审批征收程序。对建设项目合并收费实行分类、分段把关征收。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合并收费依法实行“先证后费”。房地产报建项目可在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期间,先按程序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其依法应缴纳的相关报建收费,在市房产局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70%;剩余30%在市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之前缴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认定,必须由市财政局提供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相关证明。
2.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合并收费依法实行“先费后证”。报建单位凭市规划局核发的《郴州市建设项目合并收费工作联系单》到市财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财政合并收费窗口”缴清相关报建收费并经核实后,方可按程序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3.简化减免审批程序。对政策性减免(中央、省和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合并收费项目,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后,交由相关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直接签署减免意见,并由市财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实认定。对非政策性减免的合并收费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专门窗口受理后,经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商议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例会“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定;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由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严格收费把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建设局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市房产局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时要依法严格把关,需凭加盖了“郴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建设项目合并收费专用章”的《郴州市建设项目合并收费已缴费通知单》,确认应缴纳的费用全额缴清后方可办理发证手续。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大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批先建、违规乱建等项目严格依法查处。
(二)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合并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重点查处违规审批、擅自减免和拖欠应缴费用等行为。对严重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并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合并收费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合并收费资金的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合并收费窗口的管理,建立规范窗口单位工作流程,加强合并收费工作的协调服务,确保窗口硬件、软件系统的畅通运行,切实做好合并收费各项基础性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7〕26号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期间,中央、省、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标准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
工业 建筑 |
民 用 建 筑 | ||||||
7层以下 (含7层) |
8层以上 (含8层) |
商业类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50 |
50 |
70 |
100 |
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 | |
2 |
白蚁防治费 |
2.5 |
2.5 |
2.5 |
2.5 |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2元/平方米征收 | |
3 |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
每个建设项目2000元 |
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收取 |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免收 |
28 |
80 |
7层以下 (含7层) |
8层以上 (含8层) |
房地产项目7层以下(含7层)按20元/平方米、8层以上(含8层)按50元/平方米征收 |
28 |
80 | ||||||
5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2 |
2 |
2 |
2 |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 | |
6 |
防洪保安资金 |
0.6 |
0.5 |
0.7 |
0.7 |
房地产开发项目7层以下(含7层)按0.4元/平方米、8层以上(含8层)按0.56元/平方米征收 | |
7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10 |
10 |
10 |
10 |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4.6元/平方米征收 | |
8 |
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 |
1.6 |
1.6 |
2 |
2 |
房地产开发项目7层以下(含7层)按1.3元/平方米、8层以上(含8层)按1.6元/平方米征收 | |
|
合 计 |
66.7 |
94.6 |
167.2 |
|
|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