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并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查和专项资金的检查,实现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审查。
二、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四、严格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工程概算、
预算、价款结算、竣工决(结)算和专项资金使用评审程序:
(一)工程概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概算编制后7日内,将工程概算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工程概算评审需报送的文件、资料包括:送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概算文件、概算编制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工程预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日内,将工程预算有关
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工程预算评审需报送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立项批文,概算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文件,设计、勘测、监理和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经发包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之日的
第10日起,一般工程在1个月内、大中型工程在2个月内出具工程预算评审结论,并对工程预算报审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办理立项批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的工程预算评审结论是办理工程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评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有条件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等定期统计报表、监理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财政投资预算的70-80%拨付,其余部分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决(结)算评审结论后再进行结算。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再内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工程竣工决(结)算评审需报送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立项批文、开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发、承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经发包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经发、承包双方工地现场代表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藏工程技术资料,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工程决(结)算书、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建设项目所有的入账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表和报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齐文件、资料之日的第10 日起,一般工程在1个月内、大中型工程在2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结)算评审结论。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投资结余
资金必须在1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账户,由市财政局重新计划安排。
项目建设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竣工验收。
(五)专项资金的评审
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评审中心完成检查后在7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性专项资金评审需报送的交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
告、项目有关批文、会计资料等。
财政性专项资金应当按项目预算的80%拨付,其余部分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专项资金评审结论后再进行结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
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六、财政投资评审经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和财政部分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部分,由财政向投资评审中心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投资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非财政投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评审,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管理
部门,并负责制定工程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核实工程造价的专门机关,今后凡非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预结算纠纷的案件,一律以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结论为准。
八、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有异议,并在收到评审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了不同意见,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坚持原评审结论的,建设单位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依照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严肃财经法纪,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未经评审的工程建设目不得办理工程(结)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产权交接手续。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徇私枉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此前由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了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并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查和专项资金的检查,实现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审查。
二、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四、严格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工程概算、
预算、价款结算、竣工决(结)算和专项资金使用评审程序:
(一)工程概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概算编制后7日内,将工程概算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工程概算评审需报送的文件、资料包括:送审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概算文件、概算编制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工程预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日内,将工程预算有关
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工程预算评审需报送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立项批文,概算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文件,设计、勘测、监理和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经发包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之日的
第10日起,一般工程在1个月内、大中型工程在2个月内出具工程预算评审结论,并对工程预算报审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办理立项批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的工程预算评审结论是办理工程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评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有条件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等定期统计报表、监理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财政投资预算的70-80%拨付,其余部分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决(结)算评审结论后再进行结算。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再内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
工程竣工决(结)算评审需报送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立项批文、开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发、承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经发包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经发、承包双方工地现场代表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藏工程技术资料,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工程决(结)算书、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建设项目所有的入账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表和报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齐文件、资料之日的第10 日起,一般工程在1个月内、大中型工程在2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结)算评审结论。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投资结余
资金必须在1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账户,由市财政局重新计划安排。
项目建设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竣工验收。
(五)专项资金的评审
财政性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将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评审中心完成检查后在7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性专项资金评审需报送的交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
告、项目有关批文、会计资料等。
财政性专项资金应当按项目预算的80%拨付,其余部分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专项资金评审结论后再进行结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
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六、财政投资评审经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和财政部分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部分,由财政向投资评审中心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投资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非财政投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评审,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监督管理
部门,并负责制定工程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核实工程造价的专门机关,今后凡非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预结算纠纷的案件,一律以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结论为准。
八、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有异议,并在收到评审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了不同意见,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坚持原评审结论的,建设单位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依照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严肃财经法纪,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未经评审的工程建设目不得办理工程(结)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产权交接手续。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徇私枉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此前由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