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为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统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年度
从2006年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即每年1月份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各单位可于上年度12月份到市人事局核定当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手续。
二、统一各单位核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
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省保留津贴、保留奖金、地区工龄津贴、试验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费、妇女卫生费、规范性津补贴300元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
实行机关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的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部分、省保留津贴、保留奖金、地区工龄津贴、试验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费、妇女卫生费、规范性津补贴300元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
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为职务(岗位)工资、津贴部分、中小学教职工(护士)提高10%、教护龄津贴、省保留津贴、保留奖金、地区工龄津贴、试验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费、妇女卫生费、规范性津补贴300元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此作为核定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依据.市财政部门以此作为拨付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依据。
三、统一市财政拨款的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拨款的全额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为缴存基数的5%~8%;财政拨款的差额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为缴存基数的5%~8%;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为缴存基数的5%一12%。
各单位的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调整。
四、经费渠道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市财政按不高于缴存基数的5%安排经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市财政根据单位的财力状况按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经费,最高不超过5%;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自理,财政不予安排。
五、其它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凡执行情况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对仍不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政策,参照市直单位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