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及的“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申报上一年度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推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推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革试点。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含《郴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中的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金融、证券、保险、融资担保、期货交易、小额贷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直销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目录见《郴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经有权限的商务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2.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登记的住所的;
3.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主体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5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将字号或字号行业置于行政区划前,突出字号特性;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
(七)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1.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大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增强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八)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三、步骤安排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评和副市长张希慧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办、市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二)印发配套方案和办法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配合,2013年12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2014年1月中旬前,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修改调试业务系统软件,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开展人员培训,印制相关申请表格、指南、证照等,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2014年2月1日启动实施;
2.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负责做好各政务服务窗口配备100兆光纤网络和齐全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器材和办公设备、设施、停车场、标识,负责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1.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后,由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我市使用的培训和衔接工作;
2.自2014年2月1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各职能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商事主体的后续监管,协调解决监管方式改革后出现的问题;
3.基于商事主体自身经营需要,工商部门推行“双轨制”服务,即商事主体既可以选择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登记,也可以要求按原来的登记制度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办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要积极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三)加强服务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市财政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政府办要推进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市监察局督促各许可审批部门相应权限的下放和服务监管效能的提高。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附件:郴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
郴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许可)证件 |
审批许可 办理机关 |
管理部门 |
审批(许可)依据 |
备注 |
|
1 |
外商投资企业 |
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
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 |
郴州市商务局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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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所 |
证券、期货交易所 |
批准文件 |
国务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
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所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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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交易所 |
省人民政府 |
郴州市政府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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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直销经营许可证 |
商务部 |
郴州市商务局、 郴州市工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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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
郴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出租汽车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
郴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
郴州市交通运输局 |
||||
5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郴州市经信委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郴州市经信委 |
||||
6 |
爆破作业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郴州市公安局 |
郴州市公安局 |
|||
7 |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专营) |
民用枪支制造 |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
公安部 |
郴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民用枪支配售 |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
省公安厅 |
|||||
8 |
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郴州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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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派出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郴州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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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额贷款公司 |
批准文件(小额贷款公司)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郴州市政府金融办 |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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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融资性担保机构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郴州市金融办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 |
|
|
12 |
证券经营(1.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业务。2.证券分支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3.该项包含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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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期货经营(期货营业部设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 |
批准文件 (期货公司、期货业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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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经营(1.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 |
保险公司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 |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
14 |
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许可。 2.经营区域仅限于湖南省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保险经纪机构 |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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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 |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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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烟花爆竹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安监局 |
郴州市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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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
省安监局 |
郴州市安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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