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农业发〔201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药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1〕58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农业发〔2011〕5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强化高毒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构建诚信守法、规范和谐的农药行业新秩序。到“十二五”末,全省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农药标签合格率达85%;农药产品、农药生产和经营单位100%纳入监控范围;确保稻谷、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本单位履行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部门,于4月底前报纸农业局农药管理科(植保站),并按照《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农业发[2011]55号)要求,在2011年底前建立经编委批复的(单设或加挂牌子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县级4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农药监管工作。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和本级编制、财政、计划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农药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满足农药监管工作需要。省厅拟定10月对全省农药监管机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请各县市区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要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蔬菜集中种植乡镇,不得核准定点经营高毒农药的单位。粮棉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种植乡镇,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帐,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
(三)加强审查不合格农药销售产品的查处。为了确保农药产品流通可追溯,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凡进入我省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三证”(农药登记证书、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是否合法齐全,农药产品标签是否合法一致,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审查合格的农药产品,进行统一公告。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经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农药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市、县市区农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对经营单位提交的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一是对农药经营单位开展拉网式清查行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所有农药经营网点(包括证照齐全或证照不全或无证经营)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二是开展农药市场产品质量、标签标识、广告三大专项抽查行动。重点查处非法生产、违法经营、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不法行为,查处有效成分不足、种类与登记不符、证号不全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以及违规标签和违法广告。三是加强农药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经销台账制度、农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等,加强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督,对被国家、省级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严重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四是启动并抓好 一个农药监管工作试点县建设。
(六)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增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安全用药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建立健全农药使用档案。开展低毒和生物农药补贴示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引导农民转变购药、用药习惯,全面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同时,要建立完善农药重大药害事故报告、专家评估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筹协调农药监管各项工作。农药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履行农药监管职责。
(二)开展现状调查,摸清农药家底。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调查,摸清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家底,建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农药管理四类档案。
(三)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落实农药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将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农药监管考核评价机制,将机构建设、农药产品审查、经营条件审查、质量抽查和标签检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落实情况等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市局将对监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部门失职、个人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体系建设、市场监管、安全用药等重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要做好有关农药调研、抽检、查处等情况的上报工作,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立即上报。要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药产品、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形成规范的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农药监管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格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农药管理科。
(五)近期有关情况上报。本文件和《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宣传培训。5月1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至市农业局农药管理科,并联合当地工商部门召开1次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的会议,可邀请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会议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市农业局农药管理科联系电话:2222540,邮箱:czszbz540@126.com">czszbz540@126.com。
附件:郴州市2011年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郴州市2011年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农药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等10部委《关于打击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加强高毒农药监管、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通过健全机构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1年全市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88%,农药标签合格率达到80%;农药生产、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确保蔬菜、水果、茶叶、稻谷质量安全,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三、具体实施方案
(一)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1、工作目标
在蔬菜优势区域试点县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逐步推广到茶叶、水果主产区。力争2011年蔬菜主产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全面覆盖,茶叶、水果主产区60%覆盖。努力做到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努力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2、工作程序
(1)初选。各县市区农业、工商部门按照严格标准、控制范围、限制数量的原则,初步拟定辖区内销售高毒农药定点单位名单,报市农业、工商部门审核。要求:①严格标准。定点单位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合法诚信经营且无不良经营记录。②控制范围。蔬菜、水果、茶叶集中产区和蔬菜专业生产地,批发市场不得设点。③限制数量。以粮油作物为主的乡镇,根据面积大小,设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1万亩耕地以下的乡镇,原则上高毒农药经营定点2~3家;1万亩耕地以上的乡镇,原则上高毒农药经营定点3~5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①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②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③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④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2)初审。市农业局、市工商局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根据作物布局,合理规划经营网点,对各县市区拟定的定点单位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选择信誉好、经营人员素质高,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营单位上报省农业、工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3)复审、公示、挂牌。由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复审后向社会公布核定的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单位名单并挂牌。
(4)监管。实施五项监管制度:①辖区管理责任制。各级农业、工商部门与定点销售单位签订高毒农药定点销售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②建立经销台账制度。由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统一印制进销货台账。进货时其经销台账要详细载明农药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防治对象、毒性、进货时间、数量等内容。销售时严格记载销售对象的地址、姓名、联系方式、数量等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③专人专管制度。对高毒农药要求定点单位在仓库内单独存放,在经营中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人管理。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联合对高毒农药定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定点单位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予以摘牌。⑤建立部门联系制度。落实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通报,并予以曝光。与交通、邮政部门配合,加强对农药运输和寄递服务、物流企业监管,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和统防统治新型病虫害防治体系。
3、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市农业局成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农业执法大队、检测中心、粮油、经作、蔬菜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药管理科,负责具体工作。二是制订工作方案。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审查、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农产品中高毒农药例行监测等单项具体工作确定方案。三是实行属地负责制。对在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秩序混乱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方,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工商、质检、安监、工信等部门,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积极性,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3)争取经费,增加投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加大对农药管理经费的投入,设立农药经营监管、农药质量抽查、农产品例行监测等专项经费,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的年度预算,确保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附表1: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申请推荐表)
(二)农药市场产品质量专项抽查
1、抽检目的
通过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了解和提高本市农药质量水平,基本摸清本省主要农作物用药质量状况,掌握使用农药中是否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确保我市农药质量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专项抽检内容
5月份对桂东、资兴、宜章茶叶主产地进行茶叶用药专项抽检,6月份进行水稻用药抽检,6~7月进行蔬菜用药抽检,8~9月对宜章、资兴、临武等地进行柑橘用药抽检,每个县抽检农药5~10个,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和添加隐性成分状况。
3、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县市区农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当地主要农作物用药情况和前期农药市场调研工作,进一步明确抽样区域和初步拟定抽检农药品种,结合农资打假完成样品的抽取工作。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抽样程序,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严格依据农药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和判定,如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必须向企业索取标准,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有关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并对产品和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的产品,按有关程序对样品进行复检。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监督抽查总结报告。
(三)农药标签检查
农药标签是反映产品性能、特点、质量、使用范围和施用技术等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判断农药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农药使用者科学安全使用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农药标签管理,提升市场农药标签合格水平,营造良好的农药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全面了解农药产品标签是否按农业部批准的标签样张印制,标签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2)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农药标签时,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相关证件,逐项填写农药标签检查表。
2、工作安排
(1)时间。农药销售旺季4~9月。
(2)地点。本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
(3)检查数量。每个县市区检查农药产品标签500张。重点检查乡镇农药经营单位,每个经营单位检查农药标签10张。县级销售单位检查农药产品标签20张。
(4)判定标签依据及结果。农药标签合格判定依据是《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管理办法》,该标签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可查询。标签评判结果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即标签评判项目、标签综合判定结果以及备注。
①标签评判项目。共有8项,每项分别判定,填入相应的判定结果数字。示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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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评判结果 |
备注 |
||||||||
|
登记状况:合格/假冒/无证号/不在有效状态(0/1/2/3) |
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合格/不合格(0/1) |
使用范围、方法、剂量等:合格/不合格(0/1) |
毒性 |
生产日期(批号):合格/不合格(0/1) |
商标等 |
安全间隔期等注意事项:合格/不合格(0/1) |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合格/不合格(0/1) |
标签综合判定结果:合格/不合格(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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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 |
0 |
0 |
0 |
1 |
0 |
1 |
1 |
农药名称与有效成分含量字体比例、象形图标注不符合要求,标注了其他单位的名称、缺少农药类别标志带。 |
ⅰ登记状况:合格/假冒/无证号/不在有效状态(0/1/2/3)
核实标签上农药登记证号是否标注;标注是否真实,与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对比,核实是否在登记有效状态。根据核对结果,选择相应的数字填写。
ⅱ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合格/不合格(0/1)
核实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是否标注齐全、位置和字体大小比例关系是否符合规定。根据核对结果,选择相应的数字填写。
ⅲ使用范围、方法、剂量等:合格/不合格(0/1)
核实企业所标注的使用范围(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剂量等与农药登记批准或农药标签核准的内容是否相符。
ⅳ毒性标识:合格/不合格(0/1)
核实是否标了毒性、标注是否正确。
②标签综合判定结果:合格/不合格(0/1)
标签评判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当判定产品标签不合格。所有标签评判项目都合格的,判定产品标签合格。合格填“0”,不合格填“1”。
③备注
应当在填写所有标签评判项目的基础上,将标签所有的违法行为以完整的语句表述出来,以便于对外公布,让管理相对人、行政主管部门易于理解。
(5)上报标签检查结果。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农药标签后,于6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农业局农药管理科。对不合格产品标签,通知企业确认,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农药标签立案查处,同时上报查处结果。(附表2:农药标签检查表;附表3:农药标签检查结果汇总表)
(四) 农药广告检查
农药广告实行审查制度,广告内容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的农药广告,不得发布。杜绝虚假农药广告坑农害农,营造良好的农药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时间。2~7月。
2、职责。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药广告审查发布的日常监管,农药广告在当地发布时,需出具省农业厅审批文件号,未提供文件号的不允许发布。
3、检查领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农药视频、音频广告,报纸、杂志的文字广告及宣传画,进行全面检查。
4、要求。各级农药管理机构要加强本辖区内农药广告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农药广告,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对经营门店、运输车辆张贴的宣传画,应全部没收销毁,并责令广告主补办农药广告审查批文号。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的农药广告,应立即停止播放,并责令补办。报纸、杂志多次刊登的农药广告,通知播放机构停止播放,停止刊登,并责令补办。同时对广告宣传的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凡抽检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密切配合,对拒不补办广告审查手续而继续发布广告的,通知当地工商部门立案查处。(附表4:农药广告在有效期内的农药广告单位及名称)
(五) 农药信息化建设
1、农药信息化建设
(1)定义。农药信息化是指在农药领域中,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 为农药生产、消费、流通、使用服务, 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及时、便捷地获取各种农药信息, 提高农药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促进农药管理长效推进,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
(2)建设目标。要建立从市到县市区的农药管理信息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药信息“服务支撑、技术管理”的重要作用。通过整合资源,协同共建, 形成全面覆盖、高效灵活的农药管理信息网络,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查询方便的全市农药管理网络体系。
(3)职责。按照省级农药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的要求,各县市区建立子系统和熟练掌握数据信息录入。市、县级农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和录入,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关负责。
(4)建设内容。一要建立各类农药信息电子档案库,包括农药生产企业电子档案库、农药经营企业电子档案库、农药产品电子档案库、农药标签电子档案库和农药使用电子档案库。二要建立各类农药管理软件系统,包括农药产品查询系统、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查询系统、农药经营单位查询系统、农药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等。
(5)信息年报。每年1月上旬,各县市区要统计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情况、农药经营企业情况,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柑桔等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情况,同时要上报农药监管机构情况到市农业局农药管理科(详见附表5~9)。
2、农药管理档案建设
(1)档案内容。①农药生产企业档案。应实时记录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产品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厂址、营业执照号、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登记证号、执行标准、类别、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等。②农药经营单位档案。应实时记录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营业面积、经营方式、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经营信息包括各类农药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等。③农药使用档案。应逐年统计辖区内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各类农药施用量和品种结构,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水果四类作物的农药使用情况,包括施药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面积、亩用药量、抗性及环境影响等。④农药管理档案。应实时统计辖区内所有农药监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挂靠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在岗在编人数、工作经费、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开展的重点工作、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建档主体。县市区农药管理部门建立辖区内农药生产档案、经营档案和使用档案。市农药管理科建立辖区内农药监管机构档案。
(3)建档要求。①档案内容和数字要详细、真实,能全面反映农药行业情况。②要随时收集汇总农药信息,实时更新档案信息内容。③要规范管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④至少要明确1名农药档案管理员。
(六) 农药监管工作目标管理
1、考核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全市各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市农业局农药管理科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农药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1)体系建设。包括农药监管编制、人员、经费落实情况。
(2)组织领导。包括当地政府、农业局领导重视支持情况,相应工作机制、工作计划及方案制定情况。
(3)市场监管。包括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生产经营企业档案、专项抽查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农药质量、标签标识和农药广告检查情况等。
(4)案件查处。包括禁限用农药、造假窝点举报受理调查情况,农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
(5)宣传培训。包括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宣传情况,对农药经营人员和农民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科学选药、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情况等。
(6)综合业务。包括上级安排的农药监管调研等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活动情况,提供监管工作动态信息情况,上报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材料情况。
3、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县市区年度内农药监管工作总体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工作情况和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查看资料。被检查单位须提供全年农药监管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工作总结及活动图片等原始台帐资料。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县市区提交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相关制度等。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部分县市区。
(4)综合评分。考核组按年度《郴州市农药监管工作目标考核标准》逐项评分。
(5)交流反馈意见。年底召开会议,与各县市区交流反馈意见,通报考核结果。
4、考核等级
农药监管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2)考核结果总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为良好;
(3)考核结果总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为合格;
(4)考核结果总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奖惩措施
(1)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在年度总结会上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2)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农药监管部门,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3)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农药质量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附件10:2011年度《郴州市农药监管工作目标考核标准》)
附件:
1.湖南省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申请推荐表
2.农药标签检查表
3.农药标签检查结果汇总表
4.农药广告在有效期内的农药广告单位及名称
5.农药生产企业情况统计年报表
6.农药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7.农药使用情况统计年报表(一)
8.农药使用情况统计年报表(二)
9.农药管理机构统计年报表
10. 2011年度《郴州市农药监管工作目标1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