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进一步做好集中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各核算单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郴州市本级集中会计核算单位财务报账办法》(郴财会核[2002]153号)和《郴州市本级集中会计核算单位财会联络员工作规则》(郴财会核[2002]155号)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补充修改如下:
一、郴州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为各核算单位在市工商银行郴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是各核算单位集中会计核算的指定账户。各核算单位报账时必须先使用其它存款账户上的资金,直到存款资金用完为止,原则上其它银行存款账户只支不收。
二、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账审核权限
对核算单位合法、合规的经济业务开支,按照报账资金数额,实行分级审批。
1、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发票,由核算柜组审核会计审核。
2、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发票,由核算科副科长审核。
3、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至500000元(含500000元)的发票,由核算科科长审核。
4、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发票,由中心总会计师或中心主任审核。
三、“中心”资金支付结算审核权限
资金支付结算包括定额备用金支付、上解款、上缴款、下拨款、预付款、往来结算等资金支付,按照付款金额,实行分级审批。支付金额在50000(含50000元)以下由资金柜组长审核支付;支付金额在50000元至500000(含500000元)款项由科长审批;支付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中心”领导审批。
四、单位临时借款
因工作需要,单位支出临时超过定额备用金额度时,可向“中心”申请临时借款。申请临时借款时,“中心”临时借款的审批权限是: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由资金柜组长审批;3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由资金科科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由“中心”领导审批。财会联络员应在业务开展完毕后5日内到“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归还临时借款。
不及时报账占用借款,“中心”将在单位报账时冲减单位定额备用金,由此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支,由核算单位自己负责。
五、单位存款不能满足支付需要,因特殊情况申请透支的,必须报“中心”领导审批。
六、原文件与此通知有抵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