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2004年9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征收政府调节资金的通知》(郴政发[2004)29号)。从执行情况看,取得了一些成效,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控制单位招待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单位财政管理类别不同,招待费控制基数难以核准;征收比例过高导致单位难以承受等。为切实控制各单位招待费支出,确保政府调节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经研究,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征收政府调节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征收对象
市直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发生的招待费。
二、征收标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招待费,不分资金来源渠道,一律按本单位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1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
三、征收办法
政府调节资金的征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负责,实行按次代扣预征、按季结算征收办法。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在单位每次报销招待费时按规定的征收比例据实代扣,在每个季度末将各单位应缴政府调节资金汇总表提交市非税收入管理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处直接对单位结算后征收,市会计核算中心按征收进度将政府调节资金划转上缴财政专户;对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有关职能科(处)室负责审核,市非税收入管理处直接征收。
四、管理使用
所征收的政府调节资金,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五、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和降低行政成本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艰苦奋斗的思想,节俭开支,反对铺张浪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调节资金的征收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征收到位、使用合理。市人民政府对调节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漏征、拒不缴纳的单位实行补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追究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9月市政府下发的郴政发[2004)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