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为了切实规范奖金补贴发放制度,缩小单位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和货币化的要求,建立起具有机关特点的岗位奖金制度和统一补贴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奖金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范围的A、B类单位)在职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以下同)和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标准
奖金补贴包括岗位责任奖和补贴。岗位责任奖标准:按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发放;补贴标准:按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发放。
三、资金来源
奖金补贴根据财政供养单位财务收入情况和上年度在职人员奖金补贴发放情况,从2004年起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门面、房屋出租收入等经营服务性收入,且上年度年人平发放的奖金补贴达到或超过了3600元的,按原渠道列支。 ,
(二)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门面、房屋出租收入等经营服务性收入,但上年度年人平未发足3600元奖金补贴的,不足部分由财政核实后补足,属单位自筹的部分,按原渠道列支。
(三)单位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由财政核实后全额补助。
(四)已纳入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其补贴由社会保障机构筹集资金统一发放。
四、征收政府调节资金
买行统—奖金补贴后,单位不准再发放其他名目的奖金补贴(政策规定的专项补贴及上级的奖励除外)。 对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统一奖金补贴的发放可适当放宽,由单位制定具体发放办法,但要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7200元以内的不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在72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超额发放部分的5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在10000元至1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发放部分的10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在15000元以上的,按超额发放部分的20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财政供养范围为C、D类的单位可适当放宽。即:年人平在10000元以内部分,不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在10000元至13000元的部分,按超额发放部分的5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在13000元至18000元的部分,按超额发放部分的10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年人平在18000元以上的,按超额发放部分的200%征收政府调节资金。
五、发放程序
统一奖金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其中岗位责任奖部分应与单位的月考核结单挂钩。财政补助的单位,由财政按月将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再按月发放到个人;单位自筹部分,由单位按月筹集资金划转到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再按月发放到个人。政府调节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征缴。
六、其他要求
(一)成立由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组成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发放岗位责任奖和补贴人员的范围及金额。负责政策的解释和协调政府调节资金的征收工作。
(二)各单位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的资金,其经费来源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严禁挪用专项资金。奖金补贴发放要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对隐瞒收入、违规擅自发放奖金补贴的,视同小金库全额追缴。 ,
(三)未纳入本通知发放范围的有关单位奖金补贴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来源自筹,超过本办法发放标准的部分,要按本办法规定的C、D类单位的标准征收政府调节资金;已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办法执行,超过本办法发放标准的部分,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政府调节资金。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1月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