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非洲猪瘟疫情I级应急响应方案
(试行)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泔水、饲料、垫草、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市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防控非洲猪瘟疫情I级应急响应方案(试行)》、《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郴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实施“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的防控策略。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委主任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外宣办、长沙海关驻郴州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
1、市防指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全市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我市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研究解决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防治非洲猪瘟工作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
2、市防指办职责:在市防指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工作安排部署;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需跨部门合作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掌握汇总全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市防指决策提供参考;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防指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扎实做好技术培训、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加强生猪产地检疫、调运及屠宰监管,引导生产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疫管理,组织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加强对野猪人工繁育的监管,加强野猪异常死亡情况的巡查和报告,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及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并通报畜牧兽医部门,必要时对疫区野猪实施扑杀措施。
商务部门负责严格畜禽交易市场和冷链物流企业准入条件,按照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加强生猪产品调运、冷藏和经营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适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肉制品生产企业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从定点屠宰场(厂)采购猪肉等生猪产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猪肉产品行为。
长沙海关郴州办事处负责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含中欧班列)、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家猪、野猪及其产品,做好出境生猪及产品的监管和查验工作,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的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协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等部门共同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临时检查站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公路、高速公路检查站(卡)设置和管理,以及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检疫票证的查证索证工作。加强对经港口进口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加强生猪及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在高速公路入口、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检查站,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场地选址及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审批。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加强泔水和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等日常源头监管,建立泔水和餐厨垃圾全链条监管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发生疫情时,要足额保障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发改部门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疫情监测、检疫、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调运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规划;负责市场肉品价格监测,掌握肉品市场供应价格动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严格执行“双告知”;对在动物疫病发生期间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参与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及时准确报导防控情况,防止恶意炒作。
(二)地方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成员单位,明确相关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防控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全面开展疫情监测排查
各县(市、区)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和省、市防指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紧急排查方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冷藏(冻)仓库、无害化处理场、肉制品经营和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林业部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及时准确掌握流行病学动态和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并实行疫情排查“日报告”制度。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及产品的,应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范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二)疫病诊断与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各地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病料样品后,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疫情报告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四、疫情响应
(一)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郴州市非洲猪瘟疫情I级应急响应方案(试行)》。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二)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发生可疑疫情的,各地要按照《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发病场(户)猪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同时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如果受威胁区为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扩展到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0mm×800mm。
(2)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扑杀。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立即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疫区根据检测或评估情况确定扑杀范围。
——深埋。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点由当地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消毒。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15天,并做好消毒记录。
——设卡。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长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畜牧兽医联合执勤,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及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鞋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场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流通监管
1、生猪及产品禁止跨市调运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全市立即暂停生猪跨市调运,生猪产品调运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
在农业农村部解除疫情预警前,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和相邻省份以及途径疫情省份的生(野)猪,不得进入我市。发生疫情所在市(地)和有2个以上(含2个)市(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的生(野)猪产品不得调入我市。
2、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
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边境要道、交通干道设立非洲猪瘟临时消毒检查站,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公安、交通、食药等部门派出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通行我市高速公路、边境要道、交通干道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的车辆的检查力度,做好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
3、强化市内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
全市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调运在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基础上,严格实行点对点发运,强化进出消毒措施。停止发生疫情所在县(市、区)生(野)猪及其未经高温加工处理的产品跨县(市、区)调出。
发生疫情后供港澳生猪产品检疫和调运相关措施要求,参照长沙海关与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七、严格泔水管理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全市立即禁止泔水和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畜牧兽医、城管、食药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全面加强泔水和餐厨剩余物的源头和使用环节监管。
八、应急物资准备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财政资金,采购防控急需物资。每县(市、区)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30台(套)、机动消毒喷雾机不少5台(套)、大型扑杀器不少于2台(套)、便携式动物扑杀器不少于5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
九、落实防控责任
各地在加强排查、采样送检的同时,要增强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包保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原、泔水监管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和传播扩散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技术保障。市、县分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专家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及国家级疫情测报站负责辖区内相应工作,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和初步检测工作。
(四)信息保障。应急防控期间,市、县(区)防指办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疫情排查、防控措施落实、生猪及产品供应等综合信息,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到省防指办。省级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省防指、农业农村部。各地遇到重要情况应立即上报。
(五)宣传教育。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市防指办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本方案将根据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防控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