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0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容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容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郴州市城市容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庭院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环保、水利、公安、消防、交通运输、邮政、电力、电信、环卫、园林、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构)筑物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栏、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棚、围墙等。
第五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六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
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人行道进行规划设计以外的搭建和改造。
第七条 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 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安装的防护栏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临街建筑一、二层窗户、阳台、外走廊、护栏,按《住宅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能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三层以上一般不设置防盗窗,如确需安全防护的也只能设置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隐形防盗网。
第九条 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应当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凌空排放。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必须安装到预留的位置并加装空调防护罩,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做到每单栋统一,规范美观。
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污损、破旧时应进行清洗或者更换。
第十条 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十一条 建筑物临街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非临街面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围档内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顶部。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小街小巷(包括城乡结合部支路和居民社区街巷道路)。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保洁、冲(清)洗,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除重大活动、特殊情况外,禁止白天进行城市道路冲洗作业。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养护单位按规范要求做好日常养护、维修,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或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养护、维修施工作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批,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必须在当地主流媒体上以城管和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发布相关信息;同时,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置警示标志(消防通道禁止设置警示标志)。
建设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车辆冲洗设施,并设置污水沉淀池;进出的车辆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工地渣土运输(含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运输渣土的货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并悬挂、放大机动车辆号牌,进入城区道路前,必须实施清洗,确保清洁。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商店门面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责任区干净、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各种站、亭、屋)。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未经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公益、商业宣传活动。
经批准的公益、商业宣传活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各种器材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二十一条 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消防及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区域内按规定有序停放(摆放)。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护坡应保持整洁,坡上无垃圾、杂物,无涂画、张贴、张挂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第二十四条 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
人行地下通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积水等现象。
人行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城市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规定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
路名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
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城市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油漆陈旧时应及时进行刷新。
第二十七条 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
第二十八条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第二十九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规范要求,出现损坏、破旧、倾斜等应及时维修、刷新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它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所有建筑物的附属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包括植物、园林建筑、小品及景观水系工程等。
第三十三条 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应严格按等级实施管理,养护到位,保持设施良好、清洁美观。
第三十四条 行道树、绿地管养到位,树木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树枯枝现象,无明显病虫害。
第三十五条 景观水体应达到设计水位,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
第三十六条 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如园灯、园椅、园桌、园凳、指路牌、导游牌、垃圾箱、体积小的雕塑、置石)等设施进行定期清洗和检查,保持完好清洁美观。
第三十七条 摆放的时令花卉或造型植物应注重景观效果,保持整齐美观,出现凋谢、残损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新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含城市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园林绿化项目)应文明施工。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应进行围档;占用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原状和协商意见恢复。
第四十条 道路上及道路两旁的园林绿化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遮挡标志、标牌、红绿灯、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若有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及时修剪。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人行天桥、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点)、废弃物收集箱、交通(治安、城管)岗亭等。
第四十二条 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标识明显,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悬挂。
第四十三条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对不能设置于地下的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每年油饰一次,保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
临街建筑物、商店门面外墙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将自来水引出墙外。
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第四十四条 确需设置占道报刊亭的应经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移动设点,不得亭外经营,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箱等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保持清洁。
第四十五条 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点的设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公交专业规划执行,其站点牌应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洁、清洁美观。
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
第四十六条 人行天桥、立体交叉桥、城市道路和铁路两用桥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天桥的护栏、扶梯、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下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设摊点等现象。
第四十七条 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和垃圾、蝇蛆、积水、臭气等。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 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
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粉刷一次。
第四十九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
废弃物收集箱应造型美观,使用方便。
废弃物收集箱应及时清理清洗,确保箱外干净,箱内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第五十条 交通(治安、城管)岗亭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废弃的交通(治安、城管)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
第六章 户外广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牌匾(包括店牌、招牌、路名牌、单位指示牌)。
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积极推进电子广告。户外广告的布点应符合《郴州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五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
户外广告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新。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遮挡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红绿灯、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不得在城市中心区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条幅、横幅、单体喷绘布等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十五条 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国家党政、军事机关办公楼及外墙、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广场、沿(河、湖)风光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
主干道建筑物墙面、楼顶(不包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
第五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第五十七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五十八条 建筑高度低于10米(含10米)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宜超过2.5米。
建筑高度为10米一24米(含24米)的,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宜超过5米,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及影响通风采光。
建筑高度在24米-60米的,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宜超过8米。
严格控制高度在60米以上建筑的屋顶广告数量。
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凸出建(构)筑物外墙面。
第五十九条 重要商业街区户外广告应当进行整体规划,建筑物应预留统一规范的广告位置。
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两侧墙面。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和临街建筑的窗户玻璃上设置广告。
户外广告画面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宜采用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1.8米。
第六十条 橱窗应经常整理和清洗,保持明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
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保持整洁、完好、雅观。
第六十一条 悬于道路空间的户外广告,其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位于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8米。
竖立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垂直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0.6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平行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六十二条 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损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可设置临时广告。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入城口、快速环道等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设置点与附近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
第六十四条 会展期间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在会址和代表集中处的附近区域按要求统一设置,会展结束后的次日应将所设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清除完毕。
第六十五条 车载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违反机动车辆登记规定要求,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六十六条 气模广告设置规范,形式新颖,外观整洁,色彩与周边的景观相协调,符合防空、防雷要求,不得出现倾倒、坠落和充气不饱满等现象。城市中心区、广场气模广告设置应予严格控制。
第六十七条 张贴栏应设置在既方便浏览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地方,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整齐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栏应定期清理。
第六十八条 路名牌、公交站亭(牌)的广告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的要求,并以公益广告为主。
第六十九条 户外牌匾的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规格、式样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七十条 单位指示牌设置原则上实行多个单位共用一块指示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该单位主要进出道路的入口位置设置一块单位指示牌。
第七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按照一栋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牌匾,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牌匾。
第七十二条 门面户外店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其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店牌相协调。店牌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第七十三条 严禁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牌匾,严禁在一楼以下设置垂直于墙面的牌匾,二楼以上不得设置封墙面的招牌。
第七十四条 不得在牌匾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包含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和不临街、单栋12层以上建筑物体照明)。
第七十六条 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
第七十七条 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第七十八条 新建和改造照明设施,必须符合《郴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设计安装规定,并采取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七十九条 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亮灯率达97%以上,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第八十条 路灯杆、临时架设线路应保持直立,不得发生倾斜。如遇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灯杆倾倒,应及时清除修复。路灯杆确需悬挂附着物的,应当征得市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十一条 广场、商业街、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及城市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不临街12层以上建筑、园林水景等必须亮化。设置夜间景观照明,纳入规划管理。景观照明设计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后,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第八十二条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八十三条 景观照明的控制箱、管线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 公共场所
第八十四条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第八十五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的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
第八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娱乐设施、简易售货亭,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须经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第九章 城市水域
第八十八条 城市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八十九条 城市水域水面、沿河风光带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第九十条 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九十一条 城市水域的岸坡应整洁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第九十二条 城市水域范围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沿岸的污水经处理后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禁止直接排入城市水域。
第十章 城市社区(小区、庭院)
第九十三条 城市社区应保持清洁、舒适,无垃圾、杂草、粪便、屯积污水及其它废弃物等。
第九十四条 社区建(构)筑物墙面应保持洁净,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油渍污迹。非临街建筑物外凸式防盗窗内不得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
第九十五条 社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占用空隙地种植蔬菜,严禁利用绿化树、灯杆电杆及其它公用设施挂、晒衣物,严禁进行规划之外的各种搭建,严禁在车道、行道、绿化地及其它公用场所乱堆、乱放。
第九十六条 社区内的摊担必须入场入室,严禁在车道、行道和公共活动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