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技局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科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指科技计划科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理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欺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分管范围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自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第三条 失职追究
1、科技计划科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科技计划科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科技计划科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