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技局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科同岗替代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同岗替代制的设置原则
同岗替代制也称AB岗制,岗位工作人员A岗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
第三条 同岗替代制的要求
1、科室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A角为分工负责人、B角为分工协助人;
2、科室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3、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
4、科室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科室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科室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5、科室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6、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7、岗位AB人员要相互学习,了解掌握对方的业务工作;
8、顶岗位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出现问题,一律由顶岗人员负责承担。
第四条 同岗替代制问责
1、科室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科室领导未指定代岗人员与离开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而耽误工作的,根据规定,给予科室领导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2、代岗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耽误工作进程或造成损失的,根据规定,给予代岗人员效能告诫一次,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五条 本科室人员违反同岗替代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必须分管负责人亲自办理的特殊岗位的特殊业务事项,不适用此制度。
二〇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