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科技局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科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条 行政问责目的
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全面提高科室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
科室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四条 行政问责方式
按照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对问责对象给予下列处理: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向局建议通报批评;
6、向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7、向局建议停职检查;
8、向局建议责令辞职;
9、向局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及时向局汇报。
第五条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①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②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③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④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六条 行政问责权限和程序
科室科员发生问责情况的,情节轻微者,由科室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如果一人累计发生3次以上,由科室整理材料报局问责。如果情节严重者,由科室整理材料报局问责。
二〇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