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畜禽水产养殖、生鲜乳收购、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我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奶牛养殖监管目标
加强对奶牛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奶牛养殖行为,奶牛养殖监管工作实现2个100%,即100%的奶牛养殖户实行登记备案、100%的奶牛实施健康检测和建立免疫用药档案。
(二)水产养殖监管目标
加强对水产养殖过程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能力,加大力度落实监管措施,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市场准入、追溯跟踪、依法惩处。基本解决养殖环节使用违禁渔药问题,市场水产品中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检出率低于2%;苗种生产单位、水产品健康养殖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单位100%要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监管率、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均达100%。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兽药与饲料监管目标
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兽药、饲料、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持证率达到100%,兽药、饲料市场的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饲料产品中“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禁用药品和非法添加物的检出率为0,饲料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不得超过2mg/kg,市内饲养的生猪“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
(四)在食用畜禽水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目标
对在畜禽水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严防在畜禽水产品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
三、工作内容
(一)奶牛养殖监管
1、加强奶牛养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奶牛养殖场(户)登记备案并建档立卡。
2、开展奶牛饲养情况检查。督促奶牛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奶牛在泌乳期间患病需使用兽药治疗的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加强奶源质量检查,严厉查处在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
3、实行奶牛健康监测。督促奶牛养殖场(户)按规定对奶牛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定期健康检查,对发现患有影响乳汁质量安全疫病的奶牛进行隔离和治疗,不能治愈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奶牛在患病和治疗中所产乳汁禁止出售。督促奶牛养殖场(户)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奶牛饲养卫生环境,提高生鲜奶质量,减少奶牛疫病的发生。
(二)水产养殖监管
1、加强投入品管理,确保源头安全。一是建立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档案,建立健全进药备案、渔药登记、有奖举报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渔药、饲料监管水平。二是强化监测,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经营、使用假劣渔药,违禁兽药和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三是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合理使用为重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从业人员科学用药。
2、强化水产苗种管理,提高苗种质量。一是规范水产苗种单位生产、繁育、引种、用药、防疫等;二是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检查,强化水产苗种质量监测,重点查处无证、超有效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水产苗种等违法行为。确保水产苗种繁育企业持证率达100%,建档率达100%,监管率达100%。
3、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强化基地建设。一是加强对养殖户进行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二是开展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是否持有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生产档案,是否有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检查是否使用禁用渔药,是否存放违禁药品、非法添加物和其他不合格投入品。三是全面掌握水产养殖证和养殖生产管理现状,依法查处典型案件和广泛宣传健康养殖
4、加强流通领域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水产品监测制度、快速监测和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抽样监测方法,严格实行不合格水产品的禁入、销毁制度。二是检查水产品是否符合渔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检测水产品中氯霉素、硝基呋南、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等禁用药物残留情况,确保流通环节的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兽药监管
着重抓好兽药的生产、经营及使用三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1、兽药生产环节。一是检查兽药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兽药GMP情况,督促企业自觉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二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生产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兽药产品应严格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三是加强对违规企业整顿。发现违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库存及售出不合格产品坚决收缴销毁。
2、兽药经营环节。一是认真清查兽药产品经营情况,不得无证经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违禁兽药清查行动,发现禁用兽药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违法者依法处罚。二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经营假劣疫苗和走私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是督促兽药经营企业按规定建立兽药购销台帐,确保兽药销售流向明确,问题产品能够及时追回。对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帐或记录不规范的经营户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
3、兽药使用环节。一是检查动物养殖场(户)、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储备药品,确保无问题药品、无禁用药物、无走私进口药品和无非法兽用生物制品。二是乡镇动物防疫站要建立动物诊疗记录,用药合理并记录清楚。三是指导养殖场(户)科学用药,建立动物用药档案,并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
1、加大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的查处力度。一是加大监测力度,不定期开展 “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工作。二是加大整治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留死角。对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2、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的检查。一是对全市所有的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户)自设饲料加工点的蛋白饲料及原料、添加剂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禁禁用药品和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进入饲料生产中。二是加强对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检查,严禁浓缩饲料企业使用无证、无标签的饲料原料,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饲料生产企业。
3、加强饲料经营企业的检查。对饲料经营店(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或发现经营有质量问题的饲料产品,及时依法查处。
4、加强对饲料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的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饲料使用记录,严格监控自配饲料和外购饲料原料质量安全。各地对外调生猪规模养殖场要进行重点监控,不定期进行抽样排查,及时处理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
(五)开展在食用畜禽水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在开展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在食用畜禽水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畜禽水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曹贤彪任组长,副局长郭石明任副组长,畜牧科、水产科、药政科、饲料办、法规科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地点设法规科,曹国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整合监管资源,落实整治措施,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局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大检查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
(四)明确责任分工。市局主要负责全市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局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和养殖场(户)的执法检查和抽样检测,对跨县(市、区)大案的协调督办。各县(市、区)主要负责辖区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市场和养殖场(户)的现场检查,督促其建立登记档案,加强全程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要整合现有行政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对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开展宣传教育。一是积极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宣传,年内举办培训班2-3期,利用媒体广泛宣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事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指导和督促养殖产品及其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边整治、边改进、边提高。
(六)加强信息交流。各县(市、区)对整治行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及时总结上报,市局将择优刊发于《郴州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季报》。
(七)总结表彰。各县(市、区)于6月15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向市局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监管工作总结,于7月5日前和11月5日前上报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进展情况。市局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主题词:养殖业 质量安全 方案 通知
|
郴州市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 |
(共印2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