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系统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体系,根据《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和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认定的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体现技术创新,产品具有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技术工艺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投资后可形成生产规模,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三)已通过科技成果或产品鉴定的项目(产品),鉴定时间距申报时间应在三年以内。
第二条 经湖南省科技厅发文(受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列入国家科技部和湖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发改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国家农业部农业高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经贸部和湖南省经贸厅的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等,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为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第三条 列入郴州市科技局的各类科技计划、郴州市发改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郴州市经贸委的技术创新计划并已通过鉴定的项目等,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为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到七年。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企业必须向郴州市科技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信息表;
(二)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检索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三)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四)涉及环保、劳动安全、医药、通信、电力设备、卫生防疫、农药等还需附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证批文;
(五)软件项目除提供以上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之一材料:
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
具有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说明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为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单位,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市科技园区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统计局或科技园区初审并签署意见,集中统一向郴州市科技局和郴州市统计局申报认定;
(二)郴州市科技局组织成立市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产品类别确定人数),集中对产品(项目)进行认定评审;
(三)郴州市科技局和郴州市统计局每年在五月、十一月两次集中受理县(市、区)科技局、统计局联合上报申请认定的产品(项目)材料并将到企业进行实地考核,自考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评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郴州市科技局和郴州市统计局于每年六月、十二月联合行文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权属于郴州市科技局。
编号:
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信息表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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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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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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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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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况 |
法 定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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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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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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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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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
产品简况 |
技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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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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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产值 | ||||||
本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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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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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 ||||||
评审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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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名: | ||||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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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审批表
初审单位意见 (按郴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填写) |
签章 年 月 日 | |
现场考察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
评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郴州市统计局 年 月 日 |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