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归口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郴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郴科发〔2011〕12号
郴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我市范围内推荐申报国家科技部、湖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及相关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按照规范有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评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有关计划管理办法;
(二)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三)负责计划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
(四)提出计划项目立项经费配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计划;
(五)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对计划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七)负责计划项目汇总、统计和信息发布。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组长,分管计划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项目协调办)设在综合计划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综合计划科会同相关科室编制市本级年度科技计划,提出市本级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负责分工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重点以上科技项目评审;并做好项目经费预算拨付,以及项目统计、信息等工作。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科、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等相关科室参与编制本级计划方案,负责分工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和管理,组织分工领域内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初评,负责向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对口处室推荐相关项目。监察室按照职能对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有色工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查、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二)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
(三)参与计划项目的验收。
第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计划项目研究队伍,落实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计划项目经费;
(三)及时上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做好档案管理;
(四)配合做好计划项目的年度评估和验收;
(五)负责计划项目成果的推广示范与普及;
(六)负责计划项目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研究开发推广组织;
(二)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有关资质。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取得过一定的成就;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科技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三)符合专项计划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应填报项目申报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一般项目原则上只填报项目申报表。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的一般程序为:
(一)按行政和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和指标限额内由县市区科技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有色工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申报,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同时将纸质材料送达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料备案。项目受理后,由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会同项目协调办对申报项目资料汇总,按项目类别分送各专项计划科室。
(二)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科室按分工领域对受理项目进行论证初审,提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立项建议,报项目协调办。重大项目一般先由各专项计划科室凝练主题,综合计划科提出计划建议。
(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协调办商专项计划科室,提请协调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再提交局务会研究后商有关部门会商、报主管领导签批(市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再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核定任务指标后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项目完成后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主要成果水平及自主知识产权。合同书加盖“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同专用章”,一式三份,项目协调办、项目承担单位和专项计划管理科室各留存1份。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程序如下:
(一)对推荐申报有指标限制的年度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由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提出初步方案,交项目协调办协调综合汇总,并提请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二)对推荐申报无指标限制的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由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提出,报局分管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上报。
(三)所有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到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后上报,并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分别交项目协调办和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重点以上计划项目立项实行评审制度。滚动支持项目和上级项目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可不重复评审。项目评审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立项评审过程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立项意义(社会经济意义,立项的必要性,发展前景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预期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等)及创新性(技术关键与创新点);
(三)知识产权归属情况;
(四)现有基础条件(在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等方面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实现预期目标的的相关保障);
(五)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完成后的规模及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情况的估算、新增产值、利润、税收、创汇、投资回报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综合分析);
(六)产学研结合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各专项计划科室提出需要评审的科技计划项目名单。项目协调办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商各专项计划科室确定参加评审的项目。
(二)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按项目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有关评审服务工作交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三)项目评审会分为项目申报单位汇报、专家质疑及项目负责人答辩以及专家打分三个步骤。
(四)专家组审核打分核对汇总后,将结果报项目协调办,项目协调办将评审意见提交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经局务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任务,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汇报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
第二十条 在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任务。因客观原因确需终止或调整的,必须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批准终止的计划项目的工作进度、取得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等情况书面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审计评估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开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公开发布计划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验收鉴定结果等信息。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管业务科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回避制度。各专项计划管理者、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项目监督、项目评估实施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回避。
(四)评估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审计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与审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重点以上项目的监督与审计,确保科技经费使用效率。重点以上项目的审计评估与项目结题验收可同时进行。滚动支持的项目可增加年度评估审计或者中期评估审计。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重要依据。
(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建立计划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制订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需要滚动支持的,其滚动支持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级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按上级规定执行。列入市级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计划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一般项目必要时也可组织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科室提出申请,各专项计划科室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会同综合计划科、成果与技术市场科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由综合计划科归口指导,验收完成后由综合计划科统一制发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抄送成果与技术市场科和相关业务科室。
第二十五条 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一)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影响;
(三)实施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评价;
(四)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对产业化项目还应重点对项目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可与科技成果鉴定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任务合同书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经费使用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
3、未经批准改合同任务的;
4、研究过程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超过合同任务书规定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作出证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要加强管理,促进推广应用;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科学技术奖励;对完成情况好,取得的成果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涉及保密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即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计划项目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计划项目,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 对其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终止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三年内申报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弄虚作假骗取验收的;
(二)不履行合同任务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向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的;
(四)其它妨碍计划项目正常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对其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申报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合同任务要求提供计划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 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对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计划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和评审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接受馈赠,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正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取消参与项目评审和咨询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