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0号
和国发[1987]52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有关机电设备
进口审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
农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是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授权的机电
设备进口审查职能机构,列入我部综合计划司行政建制,统一负责农业部机电
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职责
1.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包括限上引进项目(单机)的初
审,限下引进项目(单机)的审批。
2. 负责汇总和编制本部门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报批计划。
3.组织编制协调本部门进口机电产品的国内招标计划及实施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农业部系统项目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工作。
5. 负责农业部系统机电设备进口的统计及资料分析。
第四条 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原则
l. 在支持国内工业发展的前提下,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农业技
术进步,提高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2.严格控制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
3.实行进口审查与招标并存,井逐步向招标过渡。
第二章 进口审查范围
第五条 凡我部直属单位(包括直属垦区)和列入我部引进计划的地方单位需进口
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备品配件在内,均属进口审查管理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
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或方式,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六条 为生产出口、返销的机电产品配套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
不需报批,可凭出口、返销合同或协议由海关监管,产成品必须全部复运出口。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的机电设备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就
设备选型和国内制造的可能性,征求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意见,具体按
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办理。
第三章 进口审杏报批程序
第八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报批程序
1.引进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设备清单、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通知
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必要时邀请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中查办公室及有
关设备制造部门参加,研究优先采用国产设备的可能件,协同做好项目设计和
设备选型工作。
2.凡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报审时,必须是列入年度引进项目计划的,由项
目主管司、局(公司)出具报审函件,并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项目司行
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或批准文件),同时按附表l-l、 l一2的规定编制
的设备分交明细表,主要设备应力附选型说明(各五份>。
3.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经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务院
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终审。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由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
办公室审批,并以《引进项目设备进口审批通知》形式通知项目主管司、局(公
司)。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无偿援助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会签部
机电设备行口审查办公室。项目中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查按第十条规定
办理。非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不再办理审查手续,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
采购清单进行采购。
第九条 单机进口审批程序
1.凡进口单机,由进口单位填写进口订货卡片和进口订货卡片说明(附表l
一3)。一般单机各一式五份,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各一式六份,在申报时,
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
的产品,应有全国"控办"或地方"控办"出具的准购证明。
2.限额以上的单机,经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签章送国务院机电设
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限额以下的单机,由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
3.物资部管理的一般贸易机电仅外汇中安排我部进口的一般单机,经部机电
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签章后送物资都审批。
4.国家科委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外汇中安排我部进口的中机,经部机
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盖章后送国家科委。
5.用原苏联、东欧记帐外汇进口机电设备,经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
查签章后,送有关部门审批。
6.凡采购旧设备(含二手设备及闲置设备),如因采购期限制,在征得部机电
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同意后,可先对外成交,后按第八、九条规定履行进口审
批手续。但属于国发(1985)90号文件附表目录的项目和设备,仍按规定先办
理审批或归口手续。
7.凡在国外执行任务,因维修购买一般零件、部件,在单视限制以下,可先
购买,回国后或每年末向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补办审批手续。
8.凡我部直属单位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友好团体(人士)以及华侨、
港澳同胞无偿赠送和贸易往来赠送的机电产品,由主管司、局(公司)出具申报
函,并附赠送函原件或有关合同协议,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9.凡留购我部主办的外国厂商来华技术经济展览,技术交流后的展品、样机,
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凭主办单位报送的留购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第十条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
1.凡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由国务院机电设备
进口审查办公室,随同设备分交方案一并审批,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中进口国
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或单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由引进单位填写进
口订货卡片说明,送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初审后,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
口审查办公室终审。
2.由经贸部组织办理进口手续的易货贸易、小额边境贸易、直接对台贸易、
国际无偿援助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整机,
经部机电设备进口审交办公室初审后,送经贸部审批。
第十一条 凡列入国家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需
要进口的机电产品,先由引进单位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再按第八、九条规
定办理进口审批。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对申请进口的机电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条件的都要先在国内招
标。
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要求,商中国
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共同确定我部招标计划。
第十三条 几经过招标的引进项目和进口单机,凭"招标结果通知单"按第八、
九条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五章 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凡经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的引进项目或单机(不论限上、
限下),在成交质15日内,由进口单位或送审单位向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
公室报送设备进口审查成交情况表(附表1-4),并随附原始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凡不能按时报送统计报表者,将停止其进口设备审查。
第六章 违章及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违章。
1.进口机电设备未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而对外签约者;
2.擅自修改批准的进口机电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变更型号(仅跟汽车、
计算机、录(放)像机)、使用单位及用汇额,未经原批准进口的审查机构办理
复审手续,自行对外签约者;
3.将进口机电设备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户等方式进口,逃避审查者;
4.倒卖进口批件者,将批准进口自用的机电设备擅自转让或倒卖者。
第十七条 凡违章者,都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不补办批准手续,由海关、工商
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农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2.本办法从1989年6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