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郴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郴公开办函〔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对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一般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1、审计监督对象中涉密单位的相关资料。
2、审计监督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
3、依法定密的涉密文件资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1.在本单位行政决定作出前,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
2.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3.本单位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专报、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4.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属可不予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⑴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⑵ 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⑶ 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⑷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⑸ 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⑹ 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⑺ 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三)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说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成的、现有的。对要求大范围提供数据资料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提出。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说明:查阅案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五)与申请人无关的政府信息。
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无关的政府信息,可能导致信息泄密。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有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对其公开。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六)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
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说明: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
除上述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的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我局将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
郴州市审计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