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
整改监督的决定
(2013年6月25日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及监督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应当包括: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实施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专项视察或调研;
(三)询问、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认真做好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的十五日内,召集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布置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以及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有关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 及时掌握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有关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四、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应与市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案件移送和联系制度。市审计机关应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反馈市审计机关。
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应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期限或交办相关审议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告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提出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六、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结合整改工作制定、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和处理的问题及原因;
(五)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及整改时限;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七、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按下列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市本级(不包括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含政府投资项目,下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财政局局长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和“两院”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其它有关被审计单位相关的整改情况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实施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存在该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的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由查处机关负责人报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整改不力的,责成有关被审计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继续整改,并在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九、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再次整改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追究责任;或责成有关机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市“一府两院”有关人员任免和监督的内容。
十一、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