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办公过程中的接收、批分、审核、受理与不予受理、签发、用印、公示等内容进行规范。
二、湖南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以下简称政法处)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三、政法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加盖注明日期的收文专用章,按厅内有关处室职责分工进行批分。批转并送达工作需在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工作日)完成,不得压误。
四、各有关处室收到政法处批转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于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工作日,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不能更正的,有关处室应当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当日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明发出日期并加盖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正式发出盖有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查的处室应当于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收或审查的处室应当于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盖有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并拟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期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报送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领导签发的日期为我厅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湖南省科技厅行政公章的许可决定书或相关证件,同时在湖南科技网站公布。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湖南省科技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湖南省科技厅行政公章,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六、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在期限(20个工作日)届满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写明延期的理由,依据厅领导的批示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湖南省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并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决定需经听证、咨询、检测、评估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相关处室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被行政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事项、标准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湖南省科技厅行政公章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湖南科技网站公布。
十、被行政许可人依法提出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处室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湖南省科技厅行政公章的准予或不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并在湖南科技网站上公布。
十一、湖南省科技厅接收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政法处进行督办。
十二、政法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负责对各处室提供的行政许可需进行公示的各种信息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将政法处审核同意的内容在我厅指定场所和湖南科技网站公示。
十三、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办公室监管,由承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处室负责人签批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