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审计局文件
郴审〔2010〕23号
郴州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简易审计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业务科(处)室: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易审计程序试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易审计程序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提高投资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一般审计程序是指严格执行审计署令第6号规定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业务流程的审计程序。
简易审计程序是指在遵守《审计法》规定的法定审计程序前提下,对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简化审计文书和审计业务流程的审计程序。
第三条 审计内容为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采用简易审计程序:
(一)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图预算审计;
(二)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决)算审计。
第四条 采用简易审计程序时,审计组长或主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审计风险,即确信不需要对审计结论举行听证程序,审计结论不致于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否则应采用一般审计程序。
第五条 在简易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中止实行简易审计程序,重新适用一般审计程序。
第六条 采用简易审计程序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下列审计文书不得简化: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七条 采用简易审计程序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可以简化以下审计文书及相关审计业务流程:
(一)可以不进行审前调查程序;
(二)可以不编写审计实施方案;
(三)可以不开展审前培训;
(四)可以不召开审计进点会,以审计通知书和张贴审计公告的形式替代;
(五)可以不编写审计日记;
(六)除对项目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外,其他事项可以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除下列重要审计事项外,可以不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
1.被审计对象违纪违规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问题分歧较大的;
3.审计项目专业性问题在审计组内有分歧或不能解决的。
第八条 送审金额在200-2000万元的工程结(决)算审计,经审计组长同意后,可以填写表格式的简化审计实施方案,可以不开展审前培训,可以不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九条 实行了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或优秀审计报告的评选,也不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质量检查。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市局机关执行。
主题词 审计 基建 程序 通知
抄送:市政府。
郴州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