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促进审计争议的有效解决,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郴州”建设和郴州审计工作提供保障。
二、组织保障
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郴州市审计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审理科,负责行政复议日常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工作
1. 认真落实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载明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依法送达。法规审理科要对相关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2. 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我局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设在法规审理科,法规审理科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负责登记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并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记录口头申请笔录后,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予以受理;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拟制不受理决定书,由审计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送达申请人,并依法告知申请人解决的途径。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 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给我局法规审理科。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我局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被批准延期后,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10内提供。
2. 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指认的,调查笔录应当双方当事人、证明人签字或者按手印。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4. 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的原则,依法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受理环节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 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2. 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
3. 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到法规审理科。申请人、第三方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我局反映的,我局将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我局将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使用。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
2. 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由法规审理科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
3. 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年集中订卷归档。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法规审理科作为我局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履行各项行政复议职能。行政复议的办案场所设在法规审理科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局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不断总结,及时反馈。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部门报告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