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郴州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财外〔2014〕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郴发[2013]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4]4号)和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郴州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反映。
附件:郴州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郴州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郴州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科技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现代庄园、社会服务、房地产九大产业。并以此为推动,融合发展其他各类服务业,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三条 郴州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用于现代服务业的资金。
第四条 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采取拨款、贷款贴息、奖励等形式,对符合资金引导方向的服务业相关项目进行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政策导向。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湖南省服务业发展方向指导目录》及《郴州市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年)》(郴政办发〔2013〕49号)鼓励、允许的行业。
(二)公开透明、择优扶持。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择优选择重点扶持项目,做到项目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
(三)引导为主、绩效优先。发挥鼓励、导向、杠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以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重要标准,确保资金取得预期效益。
第六条 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二)支持改善服务业的薄弱环节,发展服务业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三)支持服务业重大活动和重大课题研究支出;
(四)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申报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二)申请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根据全市年度服务业工作重点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向和要求,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
市直申报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企业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申报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委和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考察,提出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年度安排初步方案,经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四)市财政局自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拨付到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基本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申请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数额、原因及依据;
(四)项目情况表,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效益等;
(五)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经有关单位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资金管理拨付工作,对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共同追回,取消以后三年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