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环发〔2015〕5号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公安局(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完成今年确定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法监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1号)要求,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深入运输企业开展排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要主动提请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城镇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二、严格报废注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严禁黄标车在县市区之间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严格检验检测。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严格安全技术检测、环保检测,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严格报废监管。各地商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六、加强政策引导。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应送到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
七、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在办理营运黄标车相关业务时,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贴宣传提示、发送短信等方式,提示运输企业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按规定交售、报废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营运黄标车,提示车主尽快办理车辆报废。依托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库,通过手机信息发布平台,对达到强制报废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提示,及时督促其做好报废车辆的报废和注销。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交通运输局 郴州市商务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