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郴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财教〔2014〕2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文广新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郴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委宣传部
2014年12月30日
郴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郴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有效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4〕30号)、《中共郴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郴委〔201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文化事业,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郴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文化资源整合、产业结构优化、壮大文化软实力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市本级和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湖区、苏仙区重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二)扶优扶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导向和带动作用,择优扶持发展前景良好、自主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强的文化项目,实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三)注重效益。以提高我市文化事业、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拉动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投入、积极扩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
(四)公正规范。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科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事业项目:
1.列入省市重点规划的重大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及推广项目;
2.构建现代传播体系的项目;
3.重大公益文化产品服务项目和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
4.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民族文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5.其他重大文化事业发展项目。
(二)产业项目:
1.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
2.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与升级;
3.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品牌创新;
4.地方传播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开发利用;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6.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7.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等两种支持方式。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自安排起三个年度内对同一项目只安排一次,不以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
(二)资金补助专项用于符合规定的文化产业、事业项目扶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30-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九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审批包括申报入库、批准立项、审核材料、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5个环节。
第十条 建立市文化产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作为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批准立项和申请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存入项目库;对当年已正式立项并获得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其后三年内不再重复入库和申报;对当年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申报入库。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市直相关部门所属申报单位,由市直相关部门归口分类汇总审核、申报至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收集、筛选,归口汇总至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2.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3.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4.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5.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的;
6.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二条 项目库申报实行“单位申报,分类汇总,专家评审,联合审定”的办法。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直接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审核材料。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是否属于指定范围、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三)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结论,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引导资金规模,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送审方案。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上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同时由市直相关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项目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收回引导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