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安监发﹝2016﹞18号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和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湖南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煤安监〔2016〕21号)要求,我局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制定了《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
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和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湖南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煤安监〔2016〕21号)要求,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商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制定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煤矿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和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治理,强化源头管理,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提高矿井灾害防治水平,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防治重点内容
1.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
2.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
3.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
4.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等。
各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内煤矿灾害的实际,进一步确定和细化灾害防治的重点内容。
三、重点范围
各县市区对照重大灾害防治的防治重点内容,确定重点企业和范围。原则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水情不清煤矿;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煤矿;
4.提升环节多、保护装置不齐全煤矿;
5.其他方面安全隐患严重的煤矿。
四、 组织实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会同湖南煤矿安监局郴州分局组成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督促检查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全过程,依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煤矿进行查处。
组 长: 邝良桃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廖桂云 湖南煤矿安监局郴州分局副局长
金丙午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成 员:梁炜沛 郴州市安监局煤(石墨)矿安监科科长
何永生 湖南煤矿安监局郴州分局主任
黄传启 湖南煤矿安监局郴州分局主任
刘盛明 郴州市安监局煤(石墨)矿安监科
贺东全 郴州市安监局煤(石墨)矿安监科
胡振东 郴州市安监局煤(石墨)矿安监科
各县市区安监局相应成立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门负责人,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煤矿)开展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总经理(或矿长)要总牵头、总负责,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及人员,明确责任,建章立制,落实资金,确定重大灾害防治矿井范围及防治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重大灾害防治到位。
(二)实施步骤
1. 排查摸底阶段(3月31日前)。3月31日前,各煤矿企业制定排查方案,对照瓦斯、火、水、提升等防治内容,按照全覆盖的要求,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各县市区要在煤矿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重大灾害排查工作,建立基础台账。
2.灾害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底)。煤矿企业针对煤矿存在的重大灾害,认真研究具体应对措施,逐项制定防治整改方案,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我局和湖南煤监局郴州分局将结合执法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执法检查。
3.验收评估阶段(11月1日至12月底)。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对灾害防治效果要进行整改验收和评估。对逾期未整改达标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各自重大灾害实际,提出防治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及效果基础上,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保障。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灾害防治效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重大灾害情况和需求,要主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矿区等活动,帮助提出解决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案。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协调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煤矿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四)依法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监管方式,强化督促检查。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中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五)石墨矿参照本《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县市区领导机构要加强信息调度,3月29日前,请各领导小组将《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联系人名单、《煤矿重大灾害基本情况摸底表》(附表1)上报市领导小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上报《重大灾害防治进展情况表》(见附表2)。
联系人:胡振东 电话:13873532981,
电子邮箱:czmgk@126.com;
附表:1. 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基本情况表
2. 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
附表1:
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基本情况摸底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矿井名称 |
存在的重大灾害类型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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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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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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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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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郴州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
整治类别 |
防治内容 |
矿井数量 |
查出条数 |
已整改条数 |
未整改条数 |
整改率(%) |
责令局部停产或施工(处) |
责令停止生产(处) |
提请关闭(处) |
罚款 (万元)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瓦斯治理 |
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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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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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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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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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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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仍然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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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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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 |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设立“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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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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