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07〕2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规范房地产行业经济秩序,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执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环节多,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促进我市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制定相应措施,全力推进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程,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配合
地税机关是房地产税收的主要征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搞好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一)实行信息共享
1.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国土资源、房产、发改、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地税部门的征管需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取得价格、土地转让价格等详细资料,具体传递内容、方式、时间等由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
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的商品房开发和房产转让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内房产权属登记信息;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部门与房产部门共同商定。发改部门应当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项目立项等涉税信息。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放线和住房容积率等有关信息。建设部门应当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办理施工许可证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房产、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与地税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2.积极推行联网控管。地税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地税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手工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部门。
(二)严格资质把关
1.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放线施工前,应当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是否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未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告知建设用地单位补办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2.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等过程中对有关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当审验其税务登记情况和上年度(或上一个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建设部门应告知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相关税收,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3.房产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以及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情况和上年度(上一个工程项目)税收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和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证、验证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
4.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法审查。对取得资质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从事任何工程项目、实现的各项税收指标均为零的企业,应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对取得资质后虽从事项目开发、施工,但年度欠税率达30%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其应缴地方各税10%以上的,由地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实行“先税后证”
l.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严格审验纳税人出具的地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应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通知其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应当严格审验纳税人相应的地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应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通知其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四)严格验票付款
1.各级政府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当凭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2.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五)严格依法行政
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从税源监管、信息共享、办证开票、执法稽查、督促入库等环节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地税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建设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对存在偷逃欠税问题的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
房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涉税案件的办结率,积极为地税部门依法治税保驾护航。
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协税护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在财力、人力、物力上予以倾斜和支持。
(一)明确责任。凡涉及到房地产税收信息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协税护税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责任人员,层层细化工作责任。
(二)强化考核。市政府将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协税护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地税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协税护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奖罚。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涉税信息、履行资质把关、实行先税后证、验票付款、依法行政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房地产 税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h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