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安监发〔2015〕14号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执法支队:
《郴州市安监局201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安监局局务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对照市局计划要求,认真制定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二、省、市安监局已经列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象的,各县市区安监局不再将其纳入,但在制定本级机关201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时,须根据市安监局列入行政检查对象名单,按照全覆盖又不重复的要求进行有机衔接。
三、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县市区安监局列入201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分类汇总上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199782。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郴州市安监局201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结合郴州市实际,特编制郴州市安监局2015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通过计划执法,划定职责边线、明确执法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进运用法治手段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安全管理到位、应急管理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与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计划执行
市安监局负有行政检查职责任务的机构要根据各自监管力量和工作任务,以及监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统筹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分别做好本监管机构对确定的监管对象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将检查和抽查对象分解到人、到月度并严格执行,同时送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保障行政执法计划顺利实施。市局各分管领导要及时审批相关监管机构的月度监督检查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执行;各监督检查职能职责部门要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填报《郴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报市优化办备案,每次检查结束后,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填写《郴州市涉企检查满意度反馈卡》,检查人员将原件带回,交市优化办复核存档。市局要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必要的检验、检测、车辆装备及其有关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建立权责一致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责任制度,对市局列入行政检查的对象,市局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纳入市局年度行政检查对象的企业不依法处理或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其中对发生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市局有关监督检查人员责任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寄送市安监局监察室进行处理。
(三)严格考核,完善工作考评机制。市局应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各监管机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与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市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下列要求:
(一)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要把计划行政检查和暗访抽查对象是否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进行;要每月制定监督检查和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要按“五步工作法”的程序步骤实施监督检查,努力做到依法行政。
(二)行政许可机构对申请人下达的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有关监管业务科室;监督检查人员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一并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要应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依法制作有关执法活动法律文书;有关监管科室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将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抄送局执法支队,作为其督促被处罚单位执行处罚决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承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执法监察机构在执法活动中,需要其他机构协助的,应及时商告、互相配合;严格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制度规定,对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复查,不得将复查工作移交下级安监机关。
(三)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并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制作《移送案件决定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严禁越权管辖或以罚代刑。
(四)严格遵守国家局“九条纪律”、省局“七条禁令”、市局“十条硬性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始终做到监督检查与教育相结合,坚持保障公务员履职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高度统一,努力维护好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威地位和队伍的良好形象。
附件:2015年度郴州市安监局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
2015年度郴州市安监局行政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98家)
非煤矿矿山监管科(20家):
香花岭锡业有限公司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五矿桂阳锡业有限公司
云锡郴州分公司屋场坪矿
南方公司玉岭多金属矿(地采)
湖南金磊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挖岭采石场
华新水泥(郴州)有限公司芒头岭石灰石矿
良田镇苎麻园采石场
五盖山镇旭升铅锌矿
瑶岗仙青山里工区
桂阳县柳塘岭铅锌矿
桂阳县城郊骏马亭徐民主采石场
嘉禾县广发廖巨军石场
临武县东山矿业公司
宜章县南湾采石场
湖南有色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
安仁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临武县嘉宁有限公司
永兴县郴永采石场
危险化学品监管科(10家):
湖南泰兴化工有限公司
桂东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桂东县星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汝城县淮川化学制造有限公司
郴州湘能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
郴州钖涛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华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桂阳银星有色冶炼有限公司
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烟花爆竹监管科(18家):
永兴县湘阴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永兴县恒邦烟花爆竹厂
永兴县宏鑫烟花爆竹厂
宜章县林宝引线厂
宜章县红平爆竹厂
宜章县民达爆竹厂
宜章县吉利爆竹厂
宜章县如意爆竹厂
宜章县运达爆竹厂
宜章县旺庄爆竹有限公司
宜章县添福爆竹厂
宜章县昌盛爆竹有限公司
宜章县塘发爆竹厂
宜章县高平爆竹厂
宜章县黄沙镇岭背引线有限公司
宜章县银花爆竹厂
临武县民旺生产资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安仁县兴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
职业卫生工贸行业监管科(26家):
湖南鑫阁铝业有限公司
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公司
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永发石墨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郴州市国民制革有限公司
临武县泡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桂阳县大坊矿业公司猫儿岭金矿
安仁县振宏电子有限公司
郴州市海利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资兴金磊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云南锡业郴州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屋场坪锡矿
永兴县三塘乡宝树亭铅锌矿
湖南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宜章界牌岭多金属矿
郴州欣昌鞋业有限公司
桂阳县青兰乡八八四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汝城县纯正木业有限公司
汝城县对面排铜钼矿
郴州湘金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嘉禾县欣瑞铸造有限公司
嘉禾县瑞建铸造有限公司
桂东县石磨岭金诚硅业有限公司
康达(湖南)水泥有限公司
苏仙区鑫海铁合金有限公司
执法支队(共24家):
北湖区石盖塘塘五星采石场
苏仙白露塘镇南风坳联办多金属矿
苏仙区坳上镇黄泥坳铅锌矿
苏仙区坳上镇双益采石场
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金旺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
资兴市华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桂阳县中远铁矿有限公司
桂阳县万源矿业有限公司
桂阳县城郊宝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章县同高矿业有限公司
宜章平和矿业有限公司田尾多金属矿
宜章县赤石兴旺铅锌矿
嘉禾龙潭龙家洞石场
临武县接龙乡联邦大理岩采石场
临武县麦市镇养路班采石场
汝城茶山脚钨矿
汝城黑山垅钾长石矿
永兴县大布江乡江头村硅钾长石矿
永兴县吉强花炮厂
永兴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
永兴县鸿福金属有限公司
二、检查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8.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等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频次
对纳入本级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对象,其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保障的行政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每年应有1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非高危工贸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单位每年应2-4次。职业安全健康对用人单位每年进行2次行政检查,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频次按有关行业企业检查频次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