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07〕26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
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合并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郴州市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合并征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管行为,简化建设项目收费方式,优化经济环境, 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郴州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湘价费〔2007〕11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合并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打基础、创环境”的总体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征收、简化程序、规范减免、便民服务的原则,努力构造建设项目报建一站式审批、集中合并征收的运行机制,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
二、管理目标
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统一定额计费为基础,以“一票制”征收为手段,实现建设项目报建环节一个标准计费、一个窗口收费、一站式集中审批的管理目标。
三、征收范围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建造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报建环节应缴市本级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财政合并征收的对象。
(二)实行合并征收的非税收入具体项目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方便合并收费的一次性征缴,对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防洪保安资金暂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时进行垫缴。在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再由建设单位从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三)对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仍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分中心窗口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征收或收取。
四、征收标准
(一)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纳入财政合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117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采取分类定额计征的办法,确定合并征收计费标准。
1.对纳入合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防洪保安资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改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类核定定额计费标准,具体分类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10层以下和民用建筑10层(含10层)以上等三类,分别核定每平方米定额征收标准为56.9元、88.7元和147.5元。
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和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和综合建筑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建安造价按当年建设部门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为准。
2.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纳入合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对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征收方式
(一)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收费合并征收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核、财政征收”的征管方式,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统一征收,资金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对合并收费的款项按项目和原执收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和结算,并向相关原执收单位提供收费情况。具体征收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实行合并征收的项目,涉及减免收费的,采取“缴款义务人申请,原执收单位初审,分类审批”的办法,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原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合并收费窗口提出审批分类意见。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减免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属重大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财政局提交市委书记、市长主持或授权召开的会议进行“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审批;其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长办公例会办公室提交市长办公例会集体研究审批。
六、纪律要求
(一)市规划、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合并征收工作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对合并征收发证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未按合并征收要求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办证时督促其足额补缴各项非税收入。
(二)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合并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合并征收的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合并征收资金的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合并征收的窗口管理,建立和完善窗口单位工作规范流程,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合并征收工作的协调和服务,确保各窗口硬件和软件系统的运行畅通,切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四)市财政、审计、价格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合并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原执收单位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合并征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非税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可相应抵减责任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拨款。对严重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主题词:财政 收费 基金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h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