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07〕1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足额收取劳保基金,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2〕249号)、《 关 于不得违规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传电〔1997〕81号)、《关于不得减 免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应收尽收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是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它是解决和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是事关建筑业企业 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紧密配合,强化征收,及时协调解决在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我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包括政府工程、重点工程、 招 商引资工程、各类开发区工程、工业园区工程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JP3〗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减免劳保基金。为维护全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2〕2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征收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同时应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基金专户。
二、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各级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劳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劳保基金的政策和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结算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并主动与工程 报建、招标投标、执法监察、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凡没有交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房产等部门在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时应当按照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市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郴州市专项基(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04〕37号)的各项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历年来报建和未报建项目漏收的劳保基金进行重点检查,对漏交 、欠交、少交劳保基金的单位,督促其清缴。对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劳保基金及拖欠、不足额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三、加强对拨付到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的监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拨付企业的劳保基金的管理。凡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减免、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劳保基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所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市劳保办按规定列入监控名单,对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 劳保基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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