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局长徐延波在局五楼会议室主持召开2016年第13次业务例会。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各项目经办人列席会议。
会议研究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 原则同意北湖区燕泉路50号棚改项目意向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委主任会议审议。
二、 原则同意现状道路提质改造工程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待原规划许可注销公告后,原则同意对市第四人民医院、郴州华鹤房地产公司门诊综合楼项目分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关于规划核实时原批准的配套、辅助用房建筑功能明确一事,应对项目建筑面积总量进行核算,其中,配套用房超出规范标准配建范围的应认定为商业用房,辅助用房认定为“其他”类。
五、 原则同意对小埠集团高尔房地产公司、小埠集团华宏房地产公司联合摘牌项目(泊富君庭、拇指时代)两证合一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用地规划许可应注销,并予以公告。
六、 原则同意郴州泰成房地产公司“德润龙庭”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七、 原则同意2014-76号宗地用地范围调整。
八、 原则同意市城投公司申请郴州化轻总公司周边棚户区改造范围划定。
九、 原则同意市城投公司申请北湖区水利水电家属区周边棚户区改造范围划定。
十、 原则同意郴州市药品、食品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选址于人民东路原中级人民法院位置。
十一、 原则同意卜里坪街道环城桥社区项目选址于原湖南银光碳素公司拟处置用地范围内。
十二、 原则同意八中段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调整,裕后街棚户区改造地块应先征求住建、文物部门意见。
十三、 下湄桥街道金桥社区刘文亮、罗平生、罗伍生、余治强、韩淑娟等5户联建住宅超建筑面积部分定性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十四、 龙门池村曹家坪路曹龙明、曹龙全私房违法超层部分因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定性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鉴于实施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应予以没收。
十五、 郴州太华房地产公司“骆仙湖畔”项目因违法建设部分都在±0以下,定性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十六、 原则同意高科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按程序办理。
会议听取了东河组团南、北片区控规,强制拆除未执行到位项目规划核实相关情况汇报。
出席:徐延波、梁成规、刘志军、曹诗国、李定军、曹建雄、王能智、宋友涛、王道石、曹西凌、王珊、蒋蔚玲、范家强、何罗云、唐安平、刘洋、王树伟、李衍民
列席:蒋家鑫、何映伟、涂细兰、曹德兰、罗成龙、何岱杰、李小飞
记录:陈善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