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湘统办〔2008〕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拟定督导检查计划,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并填好《郴州市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自查表》于
附件:《郴州市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自查表》
二○○八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转发《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
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按《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安排好各项工作,并于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全国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推动统计“五五”普法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做好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要认真总结统计“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注意发掘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适时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深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主要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统字〔2006〕140号),重点督导检查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完善普法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普法人员、普法经费和普法设备。
(二)制订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推进本系统、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
(三)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法律知识集中培训。
(四)加强对统计普法骨干的培训,针对各类普法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五)建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考核机制,开展对普法工作的年度考评,表彰和奖励先进。
(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固定统计法制宣传栏目,在公共场所设立法制宣传设施。
(七)“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统计普法宣传旬”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八)制作统计普法宣传品和普法宣传材料。
三、时间安排
中期督导检查工作集中安排在6—7月。各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好各项工作,并于
附件: 1.中宣部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2.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附件1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
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司发通〔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五五”普法进展顺利,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关于“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决定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检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中期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各地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标准或考核评估办法。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下旬,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方和部门自查。5—6月,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6月底完成,并将自查报告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个别地方和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展自查的,需报请全国普法办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自查时间。
(三)组织抽查。7—8月上旬,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赴部分地方和部门进行抽查。每个检查组原则上抽查两个省(市、区)或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专题研究部署中期检查工作。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督促改进。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不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媒体开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专栏,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及时汇报,表彰先进。中期督导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五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适时分类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现就开展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
1.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党委、政府制定或转发“五五”普法规划,定期听取情况汇报,解决工作实际问题;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加强检查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2.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完善,人员和办公设施得到保障;认真做好本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类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类指导基层工作。
3.广泛学习宣传宪法,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时宣
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
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制度。
5.定期开展公务员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6.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中小学基本配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定期组织培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7.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定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
8.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培训;对农民进行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和培训。
9.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结
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
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10.在“12·
11.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利用宣传日、宣传周、纪念日等,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2.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开展法制文艺创作、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推动法律文化建设。
13.制定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活动;通过开展依法治理,促进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基层创建活动;围绕热点、难点及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
14.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体系,进行年度和阶段性的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先进。
15.普法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定经费保障标准,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1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专职队伍培训,建立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定期开展法制宣讲活动。
17.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固定法制宣传栏目(专栏、专版和网页);在公共场所建立法制宣传设施;利用当地资源,建立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地。
18.积极征订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组织编写辅助教材。
19.配备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器材和设备。
20.普法依法治理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主题词:统计 “五五”普法 督导检查 通知
郴州市统计“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自查表 | |||||
| |||||
县(市、区)名称: 填报日期:2008年7月 日 | |||||
主要内容 |
计量 单位 |
合计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一、组织实施情况 |
|
|
|
|
|
1、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事机构(以文件为准) |
|
|
|
|
|
2、制定统计普法和年度计划(以资料为准) |
|
|
|
|
|
二、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情况 |
|
|
|
|
|
1、组织开展了统计法知识竞赛 |
人/场 |
|
|
|
|
2、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统计普法学习 |
人/场 |
|
|
|
|
3、统计局机关干部参加五五普法学习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 |
人/场 |
|
|
|
|
4、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等形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含农普宣传) |
|
|
|
|
|
其中:发放宣传资料 |
份 |
|
|
|
|
展示宣传板报 |
块 |
|
|
|
|
出动宣传车 |
辆 |
|
|
|
|
张贴宣传标语 |
张 |
|
|
|
|
电视、广播播报宣传标语 |
次 |
|
|
|
|
利用手机发放宣传短信 |
条 |
|
|
|
|
5、举办统计法知识讲座(含年报培训、网络讲座) |
人/场 |
|
|
|
|
6、组织开展统计五五普法培训 |
人/次 |
|
|
|
|
7、参加湖南省统计质量年征文比赛 |
篇 |
|
|
|
|
8、制作统计普法宣传品(包括袋子) |
个、件 |
|
|
|
|
9、制作统计普法宣传材料 |
份 |
|
|
|
|
10、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并列举主要宣传形式 |
|
|
|
|
|
说明:此表请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