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关于郴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若干意见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郴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尤其是要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郴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
若 干 意 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以及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掌握。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本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重点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各类人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本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标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不含完全中学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加强学校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各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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