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统办[2006]28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报送制度和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6〕13号)和《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上报第三季度能源统计报表的通知》(湘统办〔2006〕72号)要求,现将上报第三季度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修改情况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统计局在上报2006年第三季度能源统计报表时,仍然按照今年上半年能源报表制度中规定的表种上报,即上报“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湘工P105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湘工P105-1表)报表。上报时间为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能源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审核能源数据,做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夯实基础,把能源统计数据搞准搞实。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能源 统计工作 通知
郴州市统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