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局内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郴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
主题词:统计 规范 行政裁量权 通知
郴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着力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市、县两级具有行政裁量权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行使规则
(一)严格遵守一般规则。市、县统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时,要认真落实平等对待的原则,排除干扰原则、比例原则、先例原则。
(二)认真执行特别规则。《办法》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8类行政行为规定了特别规则。市、县统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切实抓好行政裁量权特别规则的贯彻落实。
四、工作任务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1、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市、县统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2、做好培训学习工作。市、县法制部门将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分别进行培训,市、县统计部门要按照法制部门的培训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培训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专题讲座、网络讲座等方式及时组织学习《办法》。
(二)抓紧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
1、坚持统一裁量标准。市、县统计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本部门经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并正式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基础上,参照《湖南省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汇编》中所列举的行政执法职权,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8类行政行为予以细化和量化,并参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基准,制订出本级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2、切实突出工作重点。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在市、县法制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开展,当前市、县统计部门要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为重点,按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原则进
3、认真执行共同原则。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单表种多指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单起行为论处,以不真实统计数据中裁量基准最严重的一种作为裁量基准;多表种多指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多起行为分别予以裁量,合并处罚。当事人同时违反上述统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同一条文规定的,按单起行为论处,以其中情节最严重的一种作为裁量基准;分属不同条文规定的,按多起行为论处。当事人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均应视为情节严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近两年内多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4、严格控制上限罚款。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统计违法行为情形,制定出科学、合理、准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适用规则。统计违法行为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特殊情况下,可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或者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阶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次,相应划分若干个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每一阶次均需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实施有幅度的罚款,一般应当适用中限以下罚款,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
(三)推行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制度
1、积极推行统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类比指导制度。市、县统计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对按照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总结归纳,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归纳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典型案例类比制度,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2、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3、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除简易程序外,统计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材料、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本机关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尤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合法性审核终结后将案件提交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政府法制办备案: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因特殊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或典型案例实施行政处罚的;
(5)减轻行政处罚的。
5、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人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6、认真做好典型案件曝光工作。市、县统计统计局要把统计违法案件曝光作为大事要事来抓,进一步健全曝光制度,完善曝光程序,加大曝光力度。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主动抓好典型案件曝光工作,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上报1起典型统计违法曝光案件,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大力营造舆论声势,扩大统计的社会影响。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31日前)。
(二)培训学习阶段(
(三)基准制定阶段(
(四)审查公布阶段(
(五)典型案件报送阶段。(2010年9月-2011年1月)。市、县统计局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县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市、县政府统计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负责人,组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本单位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联系,取得实效。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是行政执法工作中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具有前沿性、挑战性。市、县统计局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借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和协调,确保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市、县政府统计部门要把规范行政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已将规范行政裁量权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市、县政府统计部门要在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裁量权工作。对未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工作方案、行政处罚项目目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稿和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的单位,市政府将在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对违反《办法》规定、乱用行政裁量权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