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4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郴政发〔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按照出资人意志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并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文件要求,依程序进行;
(二)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实施全过程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讲究工作方法,有效实施监督;
(四)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五)服务发展原则。树立监督、服务并重理念,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事会办”)负责监事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含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四)组织对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五)承办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依法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工作,必要时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兼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事会与国资委的协调联络工作;
(三)配合专职监事做好监事会的各项工作;
(四)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监事职责;
(五)承办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配合专职监事做好监事会的各项工作;
(四)承办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二)及时查阅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一)企业财务、投资、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机构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预决算、投融资、采购、销售、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
(四)企业重大事项发生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须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形成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要经济信息;
(二)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经营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四)企业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建议;
(五)企业内部控制及相关制度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分析及评价;
(七)监事会下月工作计划。
月度报告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监事会办。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及重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监事会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有关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做出说明;
(二)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掌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四)向工商、财政、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对企业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断,突出以下几方面年度监督检查重点:
(一)执行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会计数据是否真实、财务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
(三)内控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本身是否健全或存在缺陷,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
(四)重大事项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委托理财、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产权变动、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管理等。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会计报表项目与金额进行实质性核查:
(一)财务数据核查,主要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类会计项目的财务数据进行核查或抽查;
(二)现金流量表特殊情况核查;
(三)合并报表中特殊情况核查;
(四)特殊事项的核查,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关联方交易、债务重组、分立合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持续经营能力等。
第十九条 监事会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进行客观评价:
(一)财务状况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企业财务问题及其面临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价;
(二)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效益、内控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三)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
(四)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及时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监督评价意见;企业经营绩效情况、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经营层经营管理情况、企业财务与资产状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市国资委就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有关事项形成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监督企业执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整改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汇报其监督信息;对企业无故拖延或整改不力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专职监事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四)需提请市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体监事应当在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凡所议事项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监事会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结果及监事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原则性不同意见;
(四)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职监事保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市监事会办移交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要严格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