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湘统办〔2008〕29号)和郴州市《2008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切实搞好我市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特制定《2008年全市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2008年全市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统计为民,以实为本,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政府统计工作向依法统计、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为构建开放繁荣和谐郴州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统计局成立以邓述佑局长为组长,局领导为成员的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三、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四、激励机制
将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纳入全市统计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并制定《2008年县(市、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五、工作事项
(一)评查范围
市、县(市、区)统计局于
(二)评查方式
本次评查工作采取自查、集中评查、抽查评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工作从5月开始,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培训阶段(5月)
今年5月底前,市、县(市、区)级分管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规科(股)长和主要统计执法人员等要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法制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与评查标准、统计执法实务和统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等。
2、市、县评查阶段(5月至8月)
市、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制定的《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1)市局组织力量制定并印发《郴州市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流程》,供各县(市、区)参考。统一印制《郴州市统计系统统计行政案件卷宗》供全市统计部门案件归档使用。
(2)市、县(市、区)统计局对应纳入本次评查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案卷自查工作,并对本地区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好《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总表》。并于
(3)8月份市统计局将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查或集中评查,并根据《湖南省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评选出优秀案卷,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4)各(市、区)统计局于
(三)迎检省局评查阶段(8月)
市局在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展评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迎接省统计局对各地评查工作集中评查有关准备工作:
1、
2、市统计局着手准备部分行政处罚案卷,参加省局举办的集中评查优秀案卷的评选活动。
(四)总结阶段(9月)
市统计局根据自查和集中评查的情况,认真做好全市评查工作总结并向省统计局报告。市统计局于
六、工作要求
各级统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次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统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1、《2008年县(市、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考核评比表》
2.《湖南省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3.《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印发 统计 行政处罚 评查方案 通知
附1
2008年县(市、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和计分情况 |
组织机构情况15分 |
领导重视计1.5分,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计1.5分,制定工作方案计2分,按规定派员参加省局举办法制培训班的计10分 |
评查自查情况30分 |
按照《湖南省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自查计22分,并于 |
案卷质量情况40分 |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其中获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优秀案卷计40分,其余按规定标准酌情依次减分 |
其他工作15分 |
|
注:考核期限为上年
附件2
湖南省2008年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本标准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一般标准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办案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的得分标准,包括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方面有无瑕疵,处罚是否合理,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是否正确,文书是否齐全等内容。
四、评分办法:基本标准不设具体分数,案卷不符合基本标准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则为不合格的案卷。对不合格的案卷,不再进行一般标准的评查。一般标准的总分值为100分,扣除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应分值后,即为该案卷的最后得分。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三)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四)对外执法文书加盖有效公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二)证据基本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
(一)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二)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种类与罚款数额在法定范围内。
四、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合法。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
(三)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
(六)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七)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依法完成送达工作。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瑕疵(11分)
(一)被处罚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准确并前后一致。(1分)
(二)案件事实和情节表述清楚、准确。(2分)
(三)证据充分,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2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引用时具体到条、款、项、目。(2分)
(五)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2分)
(六)送达程序合法、有效。(2分)
二、合理性标准(9分)
(一)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不仅在法定权限内,而且遵循了已制定的处罚办法或细则等规范性文件。(2分)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
主观动机等因素。(2分)
(三)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未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2分)
(四)《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
执行凭证的罚款数额不一致时,说明了理由。(3分)
三、文书规范标准(80分)
处罚程序中依法不需要履行某一阶段或者不需要制作某一种文书的,该阶段或者该文书的分值自动计入;依法应履行某一阶段或者应制作某一种文书而案卷中缺少的,扣除该阶段或者该文书的全部分值。对本标准未涵盖的问题或文书种类不参评。
(一)立案阶段(5分)
立案审批表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0.5分)
2.载明案件来源。(0.5分)
3.有案情记载。(1分)
4.注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1分)
5.承办人意见合理。(0.5分)
6.检查机构负责人和检查机构主管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1分)
7.补充立案的,情况符合《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0.5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25分)
1.调查笔录。(8分,有数份调查笔录的,任何1份笔录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有询问的时间、地点。(0.5分)
(2)对被询问人应逐一进行调查询问。(1分)
(3)被询问人情况基本完整。(0.5分)
(4)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1分)
(5)调查笔录内容完整、清晰。(3分)
(6)笔录中的涂改之处,有被询问人的手印或盖章。(1分)
(7)笔录有被询问人的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0.5分)
(8)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0.5分)
2.现场检查笔录。(6分,有数份现场检查笔录的,任何1份笔录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有当事人情况及在场人员情况的记载。(1分)
(2)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0.5分)
(3)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上报数”注明了出处,“检查数”注明了正确的计算方法。(3分)
(4)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
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0.5分)
3.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3分,有数份书证的,任何1份书证不符合要求,即扣除本项分值)
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应为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出具日期(出具单位一次出具多份非原件书证的,可附书证材料目录,并在书证材料目录上标注有关“以上材料均取自我单位,我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内容、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出具日期,并对每份书证材料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4.统计报表催报单。(2分,每项0.5分)
(1)被催报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准确。
(2)催报的报表名称和应报送的时间准确、具体。
(3)催报时间正确,预留报送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公章、日期齐全。
5.统计检查查询书(3分)
(1)被查询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准确。(0.5分)
(2)查询事项表述准确、合理、合法。(1分)
(3)预留答复的时间合理。(0.5分)
(4)告知后果。(0.5分)
(5)公章、日期齐全。(0.5分)
6.其他证据。(3分,每项1分)
(1)照片作为证据的,应贴在案卷纸上,注明拍摄人员、
拍摄日期、照片反映的问题等,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2)电子报表或其他光电磁介质材料作为证据的,应转换为纸介质材料,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3)行政记录等作为证据的,应注明出处。
(三)审查决定阶段(35分)
1.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5分,每项1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情节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3)案件定性准确,有异议时应当说明定性的理由。
(4)有承办机构(人)和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5)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2.行政处罚告知书。(10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准确。(2分)
(2)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分)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2分)
(4)公章、日期齐全。(2分)
3.听证通知书。(2分,每项0.5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准确。
(2)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当事人的
权利。
(4)公章、日期齐全。
4.听证笔录。(3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0.5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0.5分)
(4)载明本案争议的焦点。(1分)
(5)有当事人、记录人的签名和日期。(0.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15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准确。(1分)
(2)违法事实情节清楚。(2分)
(3)有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3分)
(4)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同时予以警告。(2分)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6)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7)告知后果。(1分)
(8)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印章、日期齐全。(2分)
(四)送达、结案阶段(15分)
1.送达回证。(10分,每项2分。有数份送达回证的,任何1份送达回证的某一项不符合要求,即扣除该项分值)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
(4)直接送达的,有收件人的签名。
(5)间接送达的,有相关材料证明。
2.结案审批表。(2.5分,每项0.5分)
(1)载明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
(2)有案情摘要。
(3)有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作出时间。
(4)有执行情况。
(5)有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主管领导的意见。
3.案卷归档。(2.5分,每项0.5分)
(1)一案一卷。
(2)使用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统计部门推荐的执法文书样式。
(3)卷内有材料目录。
(4)卷内材料齐全,不宜存入案卷的材料未入卷。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附件3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 ||||||
序号 |
案卷名称 |
案件承办机关 |
违法性质 |
结案时间 |
自查得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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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日期:2008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案件承办机关”是指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 ||||||
2.“违法性质”是指案件所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包括领导干预、打击报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抗拒阻挠执法检查、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泄密、利用统计调查窃密等、违法涉外调查、其他等情形。一个案件有多种违法情形的,选择其中最主要的一种。 | ||||||
3.“备注”是指需要注明的一些重要情况,如对经过复议、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注明。 |